明确证据标准,让反家暴更加有的放矢 | 新京报快评

时事   2024-12-09 17:43   北京  

这些规定统一了家暴的执法标准尺度,便于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家暴的事实
家暴资料图。图/IC photo
 | 柯锦雄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人人平等的概念早已深入人心,但一些旧思想还在影响部分人的家庭观念,导致家暴这样的“顽疾”依然存在。2016年,国家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将反家暴上升到“国事”层面,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同时创造性地制定了反家暴告诫书制度,完善了反家暴制度体系构建。


按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一概念改变了之前法律中家暴认定的结果要件,意味着只要存在家暴行为,就足以认定为家暴。


而如果家暴存在经常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其行为表现为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则涉嫌虐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对施害主体予以拘留或者警告。一旦虐待情节恶劣,则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嫌疑人可能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说,当前我国在反家暴法律制度体系构建方面是可取的。


但不少学者的实证研究发现,在制度执行层面,依旧存在家暴认定难、告诫书出具少等现实问题。


原因在于,家暴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家暴受害者不少囿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或因自身认知水平的问题,不注重积极寻求外部机构帮助以及证据收集。这使大量受害者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但除了受害人陈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交叉佐证。


而在法律上,家暴的证明责任依然遵循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法院采纳的证明标准大多数是高度盖然性。这导致出现了“主观上受害人证据意识差,客观上证明标准高”的现实。


针对证据收集的问题,2016年,全国妇联权益部编写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对受害人的证据意识有很大的帮助。但这只是指导性文件,不足以作为执法人员在日常反家暴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标准。此次《意见》则明确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暴证据标准等问题。


如,《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暴事实根据加害人承认存在家暴与否,基本证据条件分别是“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和“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两类。


同时,《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暴事实可以适用的8类辅证类型。包括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这些规定统一了家暴的执法标准尺度,便于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家暴的事实。


而对各地告诫书发放标准和程序不一致,不同地区基层执法人员认识不统一,告诫制度执行地区差异较大等问题。《意见》也明确了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的规范。其中明确了几类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进一步加强了对于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家暴作为离婚的法定要件之一,告诫书可以有效降低受害者证明家暴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


总之,家暴不仅破坏家庭的和睦,同时也会威胁社会和谐。因此,反家暴不仅是家事,也是国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这个过程中,既需要受害人能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注重证据收集;也需要周边邻居、亲朋好友的积极帮助;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工作,完善执法流程,注重权益维护,畅通工作衔接。


就此去看,《意见》的出台,无疑完善了反家暴法律体系执法层面问题,让反家暴的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作用。


撰稿 / 柯锦雄(律师)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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