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了!今年民法必考考点!不会真的很难拿高分!

教育   2024-10-01 18:45   山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解释共26条,聚焦争议问题,关注特殊侵权责任,是2025年考研重点内容,有可能考察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等内容。


下述各考点中共分为四部分:

(一)概念 对基础考点的概念解释

(二)责任承担 即 对基础考点的概念解释对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内容,按照简答题的形式为大家呈现。

(三)新规速递  司法解释内容呈现(标红部分为新规可考点)

(四)新规释义  针对司法解释的延伸。


共整理7个考点,由于文章篇幅受限,所以文章中只展示其中四个考点,剩余考点大家点赞和在看此文章后,在立实法学考研公众号回复 侵权责任 即可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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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监护人替代责任


(一)概念:


对他人不当行为是指责任人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依法应对他人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故也称为替代责任。


(二)责任承担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1.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被监护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他们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违法行为

(2)被监护人的损害行为造成了第三人受损害的事实

(3)被监护人的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有监护关系的存在


2.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被监护人的侵权后果,由监护人承担。在承担责任时:

(1)如被监护人无财产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如果被监护人自己有财产的,优先从他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如果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父母离婚后,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承担责任,如果独立负担赔偿有困难的,可以要求不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共同负责

(4)监护人如果把监护责任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的,除了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监护人仍需承担责任;被委托人有过失的,负连带责任。

(5)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是教唆、被帮助的,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责任,监护人不承担责任,但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6)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但不能免责。


(三)新规速递


《解释》第5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第6条: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前款规定情形,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四)新规释义


《解释》明确规定,被监护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为避免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且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完全由监护人担责,可能导致非近亲属不愿担任监护人,《解释》同时规定“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考点二: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特定主体不作为侵权责任


(一)概念:


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掌控的范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机构学习和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该教育机构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责任承担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新规速递


《解释》第1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第三人、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且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教育机构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侵权人仅起诉教育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向已经确定的第三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四)新规释义


《解释》明确规定,被监护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为避免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且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完全由监护人担责,可能导致非近亲属不愿担任监护人,《解释》同时规定“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考点三:劳务派遣工作人员致人损害责任


(一)概念:


用人者责任也称雇主责任,是用工者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或从事雇佣活动时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的赔偿责任。


(二)责任承担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新规速递


《解释》第16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不当选派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培训义务等过错范围内,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劳务派遣单位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新规释义


《解释》明确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用人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共同承担过错对应的责任。过错的范围包括不当选派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培训义务等。劳务派遣单位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可以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追偿。


考点四:产品责任


(一)概念: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行为,该行为应有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等承担侵权责任。


(二)责任承担


1.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均为责任主体,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2.生产者和销售者相互享有追偿权,由造成产品缺陷的人承担最终责任。

3.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是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引起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责任是过错责任。


(三)新规速递


《解释》第19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买受人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四)新规释义


根据《解释》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一并主张赔偿产品自损以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有利于及时、便捷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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