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立实法学小果师姐~
之前和大家分享了C刊1-6月刑法学、民法学论文发表情况,今天我们继续来看诉讼法的情况!
注:下文中23年情况分析来源于中国法学创新网;未区分刑诉和民诉(年底大盘点的时候会分开总结哟)
1-6月诉讼法期刊发文情况
1-6月高产单位及高产作者
1)中国政法大学:18篇
其中陈光中、谢澍、卞建林为高产作者。
陈光中,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陈光中教授长期致力于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中国司法制度史和国际刑事人权法的研究,为培养法学高级人才,发展诉讼法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改革和健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开展国内外诉讼法学交流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谢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证据理论、计算法学、法律和社会科学。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诉讼法、证据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
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
2)中国人民大学:14篇
其中陈卫东、魏晓娜为高产作者。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讲座教授,CCTV2012年度十大法治人物。
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律师制度、司法制度等
魏晓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监察制度
3)北京大学:11篇
其中陈瑞华、吴洪淇、杨子潇为高产作者。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诉讼法学
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程序法理论、法学方法、企业合规基本理论。
在程序正义、程序性制裁、诉讼构造、合作性司法、诉讼形态、证据理论、辩护理论、企业合规理论等问题的研究上,提出了创新性的理论,在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具有较为广泛的学术影响。
吴洪淇,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刑事诉讼法
主要研究方向:证据法学、刑事诉讼法、法律职业伦理、司法制度。
4)浙江大学:7篇
其中周翔、牟绿叶为高产作者。
周翔,浙大光华法学院特聘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数字法学、诉讼法、司法制度。
牟绿叶,浙大光华法学院诉讼法中心主任,副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5)四川大学:6篇
其中龙宗智、韩旭为高产作者。
龙宗智,现任四川大学985工程法学创新平台首席科学家、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育部法学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
韩旭,四川大学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首届四川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第十一批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四川省十大法治人物、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十大法学博士后提名奖获得者。
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
6)山东大学:6篇
其中冯俊伟为高产作者。
冯俊伟,著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语言与证据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研究方向:证据法学;刑事诉讼程序;监察程序
7)清华大学:6篇
其中陈杭平为高产作者。
陈杭平,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法学院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含民事强制执行法)及仲裁法、纠纷解决、司法制度
8)最高人民检察院:6篇
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4篇
10)武汉大学:4篇
11)吉林大学:4篇
12)华东政法大学:4篇
23年诉讼法期刊发文情况
1、年度高产作者
1)民诉高产作者
有部分学者因所在单位未在本次高产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论文发表情况
2)刑诉高产作者
除了以上15位之外,还有19位在23年各发表了2篇。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有部分学者因所在单位未在本次高产之列。)
2、年度高产单位
1)民诉高产单位
2023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民事诉讼法学论文79篇,在14个法学二级学科中排名第10,总量占CLSCI全年发文总数的4.2%(79/1877)。
2023年度共有31家单位发表民事诉讼法学论文。其中,西南政法大学(8篇)、清华大学(7篇)发文数位列第一、第二。前十名高产单位共发表51篇,占全年发文总量的64.56%(51/79)。这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单位集聚效应。
2)刑诉高产单位
2023年所有CLSCI来源期刊均发表了刑事诉讼法学科论文,总计184篇,略低于22年的190篇,约占2023年CLSCI期刊总发文量的9.80%(184/1877)。
中国政法大学发表CLSCI期刊论文的数量达到35篇;中国人民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发文量并列第二;四川大学和吉林大学发文势头强劲,发表CLSCI期刊论文的数量分别为10篇、8篇。
备考中诉讼法论文怎么学
下面我们举个例子:
论文题目:陈兴良.程序与实体双重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教义学反思[J].政法论坛,2023,41(05):3-14.
具体学习步骤
1)阅读并提炼文章摘要,了解文章核心观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正在推行的一项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举措,它具有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属性。在程序上以认罪认罚为标准,实现刑事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对那些犯罪较轻的被告人采取速裁程序,从而缓解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实体上通过检察机关和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进行量刑协商,使被告人获得宽大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我国的刑事司法程序,淡化刑事诉讼的对抗性,强化刑事诉讼的协商性,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核心在于认罪认罚制度的根据、性质及规范内涵。就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根据而言,需要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协商性的司法理念以及程序简化的客观需要三个方面展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分析的重点在于对其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三个要素进行深入的教义学解释。对应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们需要掌握的知识点。通过本文学习,以期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更加详细的认识。
2)以导图形式梳理文章结构,了解行文思路。
3)结合考研复习中的考点,把握文章重点内容
(注意标绿部分,可能会结合考研题目考察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从逻辑上来说是以客观上存在犯罪事实为前置条件的。在客观上存在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为了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需要正确界定认罪、认罚和从宽这三个关键词
(一)认罪
认罪,顾名思义是指承认有罪。2018 年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的含义作了如下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根据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关于认罪的规定,可以归纳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 认罪的自愿性。认罪的自愿性是指认罪系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主观意愿,而非外部强制的结果。在此,有必要排除非基于本人意愿的所谓认罪。自愿认罪还是拒不认罪,这是反映行为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不同态度,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症表。
第二,供述的真实性。在自愿认罪的基础上,行为人还必须对所犯罪行进行如实供述。在这个意义上说,如实供述是认罪的外在表现形式。供述是指对所犯罪行的陈述。供述的真实性是就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构成要件事实而言的,即供述的内容与客观上的犯罪事实之间具有一致性。当然,供述的真实性并不要求供述内容与犯罪事实完全相同,而是只要就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基本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就可以成立如实供述。供述内容是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但供述的真实性并不排斥行为人为自己行为所做的辩解。辩解是指对所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辨析和辩护。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通过掩盖事实或者歪曲事实的方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则不能认为具备如实供述的要件。
第三,指控的认同性。指控的认同性是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也就是表示认同。
当庭认罪不同于坦白、自首的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内容,它只是承认有罪的一种态度。如果将这种认罪态度也归入认罪的范畴,则这是一种广义上的认罪,其效果要逊色于如实供述的认罪。
(二)认罚的规范解释
认罚中的罚,从狭义上来说是指处罚,尤其是指刑罚处罚。从广义上来说,还包括在刑事诉讼中的处理,例如相对不起诉等。然而,在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罚是在最广义上采用的,它泛指接受处罚或者处理的结果。
《指导意见》将真诚悔罪确定为认罚的前提,由于真诚悔过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是难以把握的。而且,在认罪的要素中,《指导意见》也只是要求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没有要求认罪必须以悔罪为前提。但在认罚中却把悔罪作为前提,这在逻辑上是很难自洽的。笔者赞同以下观点:“真诚悔罪虽然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之一,但其本身并非认罚的内容”
只有同时具备认罪和认罚的情节,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只是认罪但并不认罚,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于认罪的情节,仍然依法可以从宽。但能否反过来说,如果并不认罪但却认罚,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认罚的情节仍然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独立的制度,具有自身的成立条件,但它并不能完全取代刑法中的其他从宽处罚情节。
(三)从宽的规范解释
由于我国刑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作为整体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并不是法定的从宽事由。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了明文规定,因而它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从宽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从宽被区分为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在某种意义上说,从宽是一个刑事政策的概念,而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则是法律的概念,它是从宽的具体表现形式。酌定的从
宽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种独立的制度,只有同时具有认罪和认罚情节才能成立,只有认罪或者只有认罚都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而我们应当从整体上考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从宽。显然,这里的从宽是坦白、自首以外的从宽,它在获得坦白、自首的法定从宽的量刑优惠以外,同时还应当享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优惠。
大家如果有其他科目的C刊发文情况想要了解可以留言哟~或者在论文学习过程中有任何问题也可以留言or私聊!
目标院校 | 考研群号 |
25法学考研交流群 | 757068020 |
25法硕考研交流群 | 891764314 |
26法学考研交流群 | 816813192 |
中国人民大学 | 668400160 |
武汉大学 | 703137235 |
吉林大学 | 797288215 |
中国政法大学 | 608494058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549674019 |
西南政法大学 | 464692436 |
西北政法大学 | 739644384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778023758 |
厦门大学 | 901749451 |
四川大学 | 680524081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757063528 |
苏州大学 | 348083599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694103872 |
浙江工商大学 | 756601419 |
湘潭大学 | 700127915 |
福州大学 | 323750505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 165735925 |
中南大学 | 366287371 |
云南大学 | 795636331 |
中央财经大学 | 744066679 |
山西财经大学 | 711042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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