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通讯的条件和程序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收寄信件,与亲属、监护人通话。罪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对夹带违禁物品、不利于罪犯改造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信件,监狱应当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罪犯通话应当使用监狱指定的通话设施,通话号码限于已在监狱登记备案的亲属、监护人的电话号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通话:
(一)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二)罪犯被禁闭期间;
(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四)罪犯通话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中止通话,并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通话:
(五)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六)通话内容不利于罪犯改造的;
(七)通话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
2、会见条件
(一)会见范围:会见亲属包括罪犯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会见要求:
(1)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违禁品、危险品进入会见区域,会见区域禁止吸烟。
(2)禁止将手机及其他录音、录(摄)像设备带入会见现场。
(3)有故意隐瞒个人信息和不符合会见规定范围的,不批准会见。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会见:①无身份证、会见证及其它有效证件的;②醉酒或精神异常的;③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④正在接受禁闭、隔离审查的罪犯;⑤不听从值班民警安排的;⑥有其它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于罪犯改造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会见:①会见时使用隐语、暗语或非规定语种交谈的;②在会见场所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的;③使用会见电话接听手机或音视频的;④会见中以纸条、手势等方式进行交流的(聋哑人除外);⑤谈论有碍罪犯改造或监管安全内容的;⑥与罪犯发生争吵,经劝阻不听的;⑦辱骂民警或诋毁监狱形象的;⑧不遵守监狱有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不服从民警现场管理的;⑨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⑩涂改、编造、提供虚假会见对象信息及证件的;⑪故意携带禁止性物品进入会见区域的。
3、会见程序
(一)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及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办理会见手续。罪犯会见亲属每次不得超过3人(包含3人),每次会见不得超过20分钟。
(二)亲属会见罪犯应当根据罪犯所在监区对应的会见日办理会见,其它时间监狱不予安排。
(三)办理会见登记时,家属须自觉遵守会见现场秩序,配合监狱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4、视频会见的,罪犯向监狱提出申请,亲属、监护人可以就近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所提出申请,符合会见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监狱应当查验会见人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对进入会见场所的会见人进行安全检查。会见人应当遵守监狱会见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不得进行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