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并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抚养该怎么办?
赵婷(化名)与张勤(化名)于2002年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并于2003年生育一子张小磊(化名),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4年赵婷离开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赵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孩子张小磊(化名)由其抚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