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yer online
律 师 在 线
孙娟、孙浩系被继承人孙建国、李爱琳的婚生子女,被继承人均已去世,生前留有位于兴平市某区A房产一套,银行存款52万余元,二者均未立遗嘱。
在被继承人生前,孙娟对父母亲精心照料,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遗产按照《民法典》应由孙娟、孙浩法定继承,但孙浩在李爱琳去世后、孙建国去世前一个月,擅自转移被继承人存款43万余元,并拒绝与孙娟协商继承事项,孙娟无奈寻找律师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孙建国、李爱琳名下兴平市某区A房屋一套、银行存款52万余元。
在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孙浩辩称其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同样尽到了赡养义务,支付了被继承人的医药费和料理后事的费用。其没有转移被继承人的存款,支取银行账户内的钱款是为了支付被继承人的医疗费用。因此不同意分割孙娟所诉的银行存款52万余元。
孙娟对于孙浩面不改色的狡辩格外心痛,她考虑到姐弟亲情,曾多次寻找中间人就遗产继承问题与孙浩协商,但孙浩仗着自己也是律师的身份,对孙娟的请求百般推诿。孙娟极度失望之下,请求律师一定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所有涉案财产依法分割。
律师同意了孙娟的意见,就本案所有的法律关系作出分析,向法庭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并受到了法庭的赞同。最终一审法院判决:
一、位于兴平市兴平市某区A房屋由孙娟、孙浩各半继承;
二、现在被继承人孙建国名下存款8千余元,由孙娟、孙浩各半继承;
三、孙浩支取的两被继承人存款作为遗产的数额为32万余元,由其给付孙娟一半16万余元;
虽然一审法院认可了李露律师就本案法律关系的观点,但是最终认可的遗产数额明显低于实际遗产数额,并扣除了被继承人住院期间的花费。为了更好的照顾到孙娟的利益,律师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后,果断拟好上诉状进行上诉。同时,孙浩也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予认可,同时提起了上诉。
孙娟认为:被继承人去世后,孙浩未征得自己同意,擅自通过银行柜台即ATM取款等方式在被继承人夫妇各个银行账户上取款共计50余万元,剩余八千余元,根据调查令结果显示,被继承人中国银行账户柜台取款28万元均是孙浩亲笔签名取出,按照逻辑推理,21万余元ATM取款也是孙浩取出,被继承人去世时,其名下遗产分别为49万余元、1万余元,原审认定遗产数额明显低于实际遗产数额,孙浩在保管遗产的过程中,私自转移、隐匿遗产,依法应减少孙浩应得的遗产份额,一审法院在错误认定遗产存款为36万余元之后,又扣除了被继承人住院期间花费,最终认定遗产为32万余元,于法无据,不应从遗产中扣除。
而孙浩的上诉请求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或发回重审。孙娟对孙浩支付父母的医疗费及持有相关票据的事实无异义,一审认定孙浩在父亲住院期间从母亲名下取款4万余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孙浩父亲在住院期间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父母后事的费用也都是孙浩指出,应当从被继承人遗产中扣除再进行分割。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予以确认,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案在经历了长达一年的诉讼过程后,终于宣告结束。但是我们却依旧放不下这个案子,从我们的内心而言,依旧觉得该判决对孙娟稍显不公。
本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困难。首先是本案被告孙浩本身具有律师身份,对于如何规避责任和如何保留证据有很清晰的认知。再有就是本案被继承人的银行账户流水众多,并且财产的转移是在被继承人生前,要证明该财产是由孙浩支取难度较大。为此律师多次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和证人出庭,终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撑本案的诉争焦点。
代理过程中,律师认为:
一、孙娟、孙浩均系被继承人亲生子女,属于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 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孙娟、孙浩作为子女均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二、被继承人生前所有合法遗产应该由孙娟、孙浩依法继承分割:位于兴平市某区A房产一套,属于被继承人夫妇夫妻共同财产,是其生前遗留的合法遗产,应有孙娟、孙浩予以分割;被继承人李爱琳去世后,账户存款共计50万余元,孙建国留有存款一万余元,均应依法予以分割。
1、被继承人遗产应当自被继承人去世时计算,两被继承人去世时银行存款共计52万余元,依法应全部属于遗产。被继承人李爱琳于2017年2月去世,其名下各个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万余元,系被继承人李爱琳的合法遗产。其次,被继承人孙建国于2018年5月去世,现有证据查明其名下尚有1万余元存款,系被继承人孙建国的合法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计算遗产数额时应以被继承人去世时间为确定遗产数额的时间。以上被继承人名下存款共计52万余元。本案中法院仅以孙浩支取的36万元认定为遗产数额,明显低于实际遗产数额,与事实是有悖的。
2、继承开始后,遗产数额已固定的情况下,应当就当前留存遗产进行分割。被继承人李爱琳生前住院期间的花费2万余元发生在被继承人去世前,与遗产无关,不应将被继承人来李爱琳住院期间的花费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从遗产中扣除。
三、孙浩在保管遗产的过程中,私自转移、隐匿遗产,违背继承人的义务和善良风俗,应当在分割遗产时减少其应分得的遗产份额。
自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孙浩多次私自取款,转移、隐匿遗产,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极大的困难。关于其转移、隐匿遗产的事实,有银行取款记录为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本案法院在经查明孙浩存在转移、隐匿遗产的情况下,应在分割遗产时对其酌情减少继承的份额。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本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依旧存在某些问题,但二审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孙娟也已经接受了该案的结果,现该案现已执行完毕。孙娟依旧很感激律师的辛苦付出,最终为她挽回了相应的财产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李 露 律 师
李露律师,女,中共党员,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陕西省优秀律师;陕西省三八红旗手;西安市三八红旗手;省妇联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西安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莲湖区普法工作先进个人;西安报业传媒集团公益律师团首批公益律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首批听证员;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西部电影频道融媒体《家事有约》栏目常驻嘉宾。
李露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婚姻家事领域案件研究及代理,业务范围涵盖非诉讼调解、婚前婚后财富规划、婚姻家庭关系修复;离婚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等业务。共计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千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凭借女性特有的观察力和亲和力,做到情与法相结合,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办理的案件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深受当事人好评。李露律师热心公益,积极普法,多年来持续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行公益普法宣讲,开展婚姻家事普法讲座百余场,线上线下累计受众人数多达百万余人。2023年6月在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成立“李露家事法律工作室”。李露律师团队编著《如此家事》一书。目前担任西安市妇联法律顾问。
法律咨询/援助热线
1361921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