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房屋出卖人单方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导致抵押权不能涤除,买受人拒绝支付余款不构成违约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及关联索引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25号民事判决(2020年9月28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5243号民事裁定(2020年11月24日)
注:本案为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入库编号为:2023-07-2-091-009
裁判意见
关联法条索引
附: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原文PDF版)
版权公告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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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当事人若在一审中提出预备性诉讼请求,即当第一项请求不被支持时请求支持第二项,法院应予审理并裁判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016号案例中,袁何生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为:
1. 请求确认袁何生为利达公司的股东,确认袁何生持有利达公司18%的股份,并责令利达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袁何生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的登记工作;
2. 若上述诉请不能得到支持,则请求判令利达公司支付拖欠袁何生的股权转让款1013.39万元、利息719.51万元,合计1732.9万元,并请求责令利达公司向袁何生支付该1732.9万元的相应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袁何生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情况下的预备性诉讼请求,在诉讼法学理论上称之为预备合并之诉,并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审理认为袁何生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判,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也有利于法院对当事人争议裁判的协调统一,并无不当。
预备合并之诉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避免重复起诉:当事人可以在同一诉讼中提出预备性诉讼请求,避免在主位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需要另行起诉提出备位诉讼请求,从而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诉讼成本。
- 提高诉讼效率:预备性诉讼请求的提出可以使当事人在一次诉讼中尽可能全面地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多次诉讼导致的程序拖延,提高了诉讼效率,更快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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