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房屋出卖人单方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导致抵押权不能涤除,买受人拒绝支付余款不构成违约

学术   2025-01-09 20:33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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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房屋出卖人单方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导致抵押权不能涤除买受人拒绝支付余款不构成违约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 抵押权涤除 单方变更房款支付方式 根本违约 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

1.关于房屋出卖人单方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导致抵押权不能涤除违约责任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抵押权涤除,出卖人单方变更履行方式,且未提供担保措施担保其能够在取得购房款后及时涤除抵押权,买受人有权拒绝付款,其拒绝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出卖人为房屋设定新抵押不能涤除违约责任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出卖人为房屋设定了新的抵押且于抵押到期后明确表示不予涤除,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主张房屋差价损失等违约损失赔偿

案例及关联索引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25号民事判决(2020年9月28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5243号民事裁定(2020年11月24日)

注:本案为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入库编号为:2023-07-2-091-009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案涉合同并未就65万元首付款支付方式作具体的约定。结合双方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可以认定双方对以购房款直接清偿顾某某银行贷款以涤除抵押权履行方式达成了合意案涉房屋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况下,该种约定有利于保护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合同目的实现,抵押权涤除亦为合同后续履行的前提基础。故双方就65万元首付款的支付方式,以微信交流的形式作出的约定,应作为双方合同的补充。王某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中介前往银行,其提供的银行余额查询记录也证明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意愿,而顾某某并未按约前往银行,在事后不再配合办理银行还贷手续,而是单方提出直接将款项汇入其账户的支付方式。顾某某单方变更履行方式未提出任何担保措施担保其能够在取得购房款后及时涤除抵押权确保合同顺利履行,在此情况下王某有权拒绝付款其拒绝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则顾某某在2020年1月6日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发生解除的效力

顾某某于2020年1月为案涉房屋设定了新的抵押,且于抵押到期后明确表示不予涤除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法院对顾某某、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顾某某应向王某返还取得的购房款。王某应向顾某某返还房屋,法院确认合理搬迁期限为15日。王某还需向顾某某支付从房屋交付后至实际返还日的占有使用费,按照双方确认的金额计算。王某主张违约损失包括房屋差价损失,王某和顾某某商定了基准日,亦认可该基准日的评估市场价。则评估基准日价格与合同价的差价部分,应为王某的合理损失。


关联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8条、第563条、第566条、第577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第94条、第97条、第107条)


附: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原文PDF版)



版权公告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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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当事人若在一审中提出预备性诉讼请求,即当第一项请求不被支持时请求支持第二项,法院应予审理并裁判

法治资讯
 2025年01月07日 18:23  听全文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016号案例中,袁何生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为:

 

1. 请求确认袁何生为利达公司的股东,确认袁何生持有利达公司18%的股份,并责令利达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袁何生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的登记工作;

2. 若上述诉请不能得到支持,则请求判令利达公司支付拖欠袁何生的股权转让款1013.39万元、利息719.51万元,合计1732.9万元,并请求责令利达公司向袁何生支付该1732.9万元的相应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袁何生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情况下的预备性诉讼请求,在诉讼法学理论上称之为预备合并之诉,并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审理认为袁何生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判,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也有利于法院对当事人争议裁判的协调统一,并无不当。

 

预备合并之诉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避免重复起诉:当事人可以在同一诉讼中提出预备性诉讼请求,避免在主位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需要另行起诉提出备位诉讼请求,从而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诉讼成本


- 提高诉讼效率:预备性诉讼请求的提出可以使当事人在一次诉讼中尽可能全面地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多次诉讼导致的程序拖延,提高了诉讼效率,更快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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