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政务   2024-12-11 15:51   河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五节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以下727辆机动车(6辆大型汽车、618辆小型汽车、2辆摩托车、1辆低速车、100辆外地车)办理报废注销业务,原牌证未收回,(2024年10-11月份)现公告原牌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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