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一个村里的,比较放心”、“图省事” ……贪图方便、心存侥幸,置学生安全于不顾,家长千万不要把孩子送上“黑校车”。
近日,交警执勤时发现两辆中型普通客车车内坐满了身着校服的学生,于是立即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经查,两车均未取得校车标牌,无任何营运资质,属于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是典型的“黑校车”。
交警进一步核查时发现,其中一辆车的驾驶人的驾驶证处于逾期未审验状态。
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周某实施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和驾驶人张某实施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均受到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驾驶员朋友应当充分认识超载的危险性,如驾驶接送学生车辆,需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校车许可及驾驶资质,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开黑校车、超员车,乘坐人尤其是儿童只有用安全带束缚在座位上才是安全的,超出人员没有座位及安全带的束缚在车辆行进过程中是非常危险的,尤其小孩子天生好动,更是易发生意外。
为保证儿童和学生的出行安全,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出行常识教育,提高幼儿、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请家长们负起相应责任,让孩子乘坐正规校车,拒乘“黑校车”。自觉做到文明出行,珍惜生命,确保儿童行车安全、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