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记】上诉不加刑原则 —— 刑诉法Day6 | 2024主观题

文摘   2024-07-16 21:02   上海  




【法考天天记 · 刑诉法Day6

上诉不加刑原则

1.原则上不得加刑:

(1)《刑诉法》第237条 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没有例外

(2)《刑诉解释》第401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①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②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③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④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⑤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⑥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⑦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2.可能发生加刑的情形:

(1)《刑诉解释》第403条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3)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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