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凯视角丨微信群抢红包涉赌,警惕抢红包“雷区”

学术   2024-08-21 17:50   北京  

日,“女子微信群抢红包涉赌,被警方治安处罚500元”的话题迅速冲上热搜,不少网友疑惑,抢红包是不少人的日常活动,怎么判定是否涉嫌赌博呢?

一、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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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的刘女士(化名)因参与微信群抢红包赌博,被山西交城县公安局依法处以500元罚款。据警方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刘女士在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在安某某创建的微信群中参与抢红包赌博。赌法为:抢包人所抢金额的最后一位数字如果是发包人所设定的“钓数字”,抢包人需向发包人赔付所发红包总额的1倍到1.6倍。刘女士累计赌资达到2万余元,因此受到处罚。

二、赌博的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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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抢红包是否构成赌博,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满足赌博的构成要件:

1.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微信群中的抢红包活动如果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非单纯的娱乐消遣,则可能构成赌博。

2.红包金额和发红包的频率:红包金额较大且发放频繁,往往意味着活动的经济性质更加显著,更容易被视为赌博行为。

3.是否具有组织性和管理性:微信群是否有人负责管理和组织抢红包活动,设置特定的规则和奖惩机制,也是判断其是否涉赌的重要因素。

如果符合以上要件,则该微信群涉嫌赌博,属于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只要以营利为目的,以偶发事件决定输赢,都属于广义的赌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微信抢红包是一种娱乐活动,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如果利用这种合法的娱乐方式,去制定用于盈利的规则,通过抽头牟利,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从普通娱乐变成了非法牟利的犯罪手段。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与乐趣的同时,我们更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娱乐与赌博的界限,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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