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生产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造成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应返还税务机关,进项税额转出后造成免抵税额增加

财富   2024-11-13 07:40   浙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


邵东志宏箱包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5 10:47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邵税二稽处〔2024〕41

 

邵东志宏箱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521MA4R7MWJ6G

我局(所)于2024年7月16日2024年8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宋家塘街道皮具工贸园D1栋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发票协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根据《河南省驻马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驻税一稽处〔2023〕15号),你单位接受平舆县东武皮革制品有限公司1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货物名称均为*皮革毛皮制品*皮革,你单位于2022年6至2023年2月勾选162份,进项税额1995131.84元,用于申报出口退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应予进项税额转出。按月还原计算,你单位多取得出口退税款1995131.84元

(二)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进项税额转出后造成免抵税额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条的规定,计算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9829.61元;

(三)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进项税额转出后造成免抵税额增加,根据《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湘政令〔2007〕21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8〕3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少缴纳教育费附加15799.76元,地方教育附加10533.17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造成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1995131.84元,应返还税务机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9829.61元,依法追缴入库;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根据《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及《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湘政令〔2007〕218号)及《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8〕35号)之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5799.76元、地方教育附加10533.17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邵东市税务局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邵东品尚格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5 10:42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邵税二稽处〔2024〕46

 

邵东品尚格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521MA4T4UT09J

我局(所)于2024年6月25日2024年10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大田社区丽景路3巷34号2021年3月12日2023年12月31日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脱离税收监管,金三系统显示你单位为非正常状态,法定代表人玉宁圭无法联系,判定你单位已走逃失联,检查发现你单位以下违法行为:

(一)生产经营场地虚假。你单位注册地所在大禾塘街道大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你单位未在该社区生产经营过,且你单位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为空地;取得你单位在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资料,房屋出租方游能智的妻子林艳琼证实你单位与游能智签订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系伪造;你单位取得的房屋租赁发票代开人邓红成证实在你单位注册的经营场所业没有房屋,也没有出租过房屋给你单位。

(二)生产用工异常。邵东市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从邵东市税务局取得你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信息的员工名单进行电话调查,被调查员工蒋晏文、郑金城表示未在你单位做过事。

(三)运输业务虚假。取得邵东市来开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运输发票、运输车辆行驶轨迹,证实你单位运输发票备注栏里车牌号湘E18288 在2021年-2023年没有出入邵东市轨迹。

(四)应付和应收账款异常。取得你单位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对公账户(账号600276994333)银行资金流水明细、开具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册,你单位资金快进快出,应付和应收账款明显异常,不符合正常生产企业特征。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驻税一稽处〔2023〕15号)、(驻税一稽处〔2023〕16号)、(驻税一稽处〔2023〕17号)及协查资料,你单位取得平舆县东武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2份、平舆县泰祥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平舆县嘉誉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分别被证实为虚开发票,以上256份已证实虚开发票税额合计3176918.75元,你单位取得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4431861.83元,已证实虚开发票占比71.68%。

     综上,我局认定你单位为虚假企业。你单位2021年6月28日至2022年12月23日期间,向湖南宏志星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9份,发票金额37967153.60元,税额4935730.10元,价税合计42902883.70元,发票代码4300203130,发票号码498731-498744,512442-512455,1426910-1426923,3114809-3114816,3114818,3126658-3126672,3130223-3130232,3364288-3364320,3425715-3425728,3625612-3625626,4601965-4601976,5137405-5137429,5243361-5243395,5282328-5282355,5282357-5282362,5463021-5463049,7983651-7983665,7986548-7986560,8150753-8150765,10210136-10210145,10210798-10210807,10211080-10211086,10211359,10212686-10212692,10212881-10212889,10214292-10214301,10214993-10214999,10216679-10216688,14931824-14931835,17949511-17949518,17949752-17949761,17950544-17950551;向北京兰博云开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金额119469.02元,税额15530.98元,价税合计135000.00元,发票代码4300203130,发票号码7986559-7986560;向湖南炎德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金额43812.39元,税额5695.61元,价税合计49508.00元,发票代码4300203130,发票号码为3625624;向湖南一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金额74778.76元,税额9721.24元,价税合计84500.00元,发票代码4300203130,发票号码3625623;向吉林市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金额14137.17元,税额1837.83元,价税合计15975.00元,发票代码4300203130,发票号码5282356。以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24份,货物名称均为皮革毛皮制品,金额合计38219350.94元,税额合计4968515.76元,价税合计43187866.70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向湖南宏志星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9份,发票金额37967153.60元,税额4935730.10元,价税合计42902883.70元;向北京兰博云开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金额119469.02元,税额15530.98元,价税合计135000.00元;向湖南炎德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金额43812.39元,税额5695.61元,价税合计49508.00元;向湖南一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金额74778.76元,税额9721.24元,价税合计84500.00元;向吉林市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金额14137.17元,税额1837.83元,价税合计15975.00元。以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24份,货物名称均为皮革毛皮制品,发票金额合计38219350.94元,税额合计4968515.76元,价税合计43187866.70元,认定为为他人开具与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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