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服装出口“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案

财富   2024-11-09 10:34   浙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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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市桓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6日17时5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桓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4UW4U87):

  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泉税三稽罚告〔2024〕13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    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泉税三稽罚告〔2024〕138号

泉州市桓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81MA34UW4U87):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八七路588号天恒国际中心9楼901)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石狮市公安局提供的相关案件资料、相关单位函调结果和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21年及2023年期间,通过向货代公司购买报关单信息,无货物交易让宁化县宏华服饰公司、宁化县佳美服饰公司、宁化县众旺服饰有限公司、晋江名图服饰有限公司、石狮市汗动服饰有限公司、晋江增佳服装有限公司和石狮市卓昊纺织织造有限公司等7家上游生产企业为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买单配票”,申报骗取出口退税。上述行为涉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1360份,涉及发票金额127070790.70元,税额16519203.25元,价税合计143589993.95元(附件1);涉及已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144份,涉嫌骗取出口退税16519202.92元,已追回退税额36394.40元,未追回退税额16482808.52元(附件2)。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及纳税申报材料;

  2.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

  3.石狮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石公(经侦)立字〔2024〕00005号]和《起诉意见书》[石公(经侦)诉字〔2024〕000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

  5.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出具的已退税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拟报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审批,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拟对你公司停止出口退税权,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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