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之规定的出处居然是…

财富   2024-11-18 07:08   浙江  

近日,有一起直播电商经营者利用拆分其经营所得等手段偷税的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美中不足的是文中所述的税收政策出处有误!

报道称: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条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刷到分析该案的视频时,明哥对文中所述的上述规定内容心存疑虑。明哥查阅了该案的原始报道,并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政策法规库” 中搜索《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全文,从而得到了验证。该“政策法规库”搜索结果显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条规定的内容是: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究竟有没有“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的政策规定?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出处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出处之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当然,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制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其依据就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和第四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明哥说税
发表原创涉税文章,探究涉税疑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提供涉税风险管理建议。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