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与大家聊聊这个沉重的话题,也是血泪教训。我之前遇到过一些项目,因为项目验收没有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测试单位(只是单位内组织了验收小组和专家评审),导致项目实际情况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因为专家与验收小组确实也不可能把项目的所有功能、性能、安全性等方面的技术指标都一一进行验证,这些太复杂和专业了),在接下来的使用和日后的审计中,发现了问题。最终导致项目暴雷,被动的由上而下进行审计,甚至搭上了个别领导的发展仕途。这些事情屡见不鲜,但是实属不该,因为国家政策本就进行了第三方检测验收的约束或建议,只是没有很好的借鉴而已。
我先定下来几个关键词,在这几个关键词中进行展开,避免走马观花。
一、采购单位包含哪些
二、项目分类
三、第三方测试单位的要求
四、验收费用谁来出
五、验收类型有哪些
六、验收条款怎么写
七、法律依据有哪些
八、血泪教训案例分析
接下来,我从以上8个方面,给大家一一进行介绍。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央企等有采购需求的单位。比如各个委办局、高校、三产公司等单位。
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业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库、政务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平台、政务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系统等。
信息化建设项目、软件采购项目、定制化软硬件开发项目等。
智慧校园、智慧城市、智慧消防等智能化建设项目。
国产化、信创建设项目,国产化迁移项目。
聘请的第三方测试单位,必须要有第三方测试的能力与资格。最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测试单位要具备CNAS或CMA检测资质(CNAS: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颁发的资质、CMA:国家质检总局或各省的质监局颁发的资质)。
CNAS与CMA资质证书如下图所示:
还要判断测试单位是否具备该项目的检测资格,比如具备如下检测能力:
1、GB/T 25000.51-2016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2、T/AIA 016-2023 信创产品测评 通用要求
3、GB/T 2423.17-2008/ IEC 60068-2-11:198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Ka:盐雾试验
4、GB/T 2423.1-2008/IEC 60068-2-1:2007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5、GB/T2423.2-2008/IEC 60068-2-2:2007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
6、GB/T 2423.4-2008,IEC 60068-2-30:200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Db:交变湿热(12h+12h 循环)
7、等
1、采购单位在项目立项时,就已经考虑了聘请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测试了,可以由采购方额外做出预算,对第三方项目验收测试进行招标。
2、如果采购方没有聘请第三方进行验收测试的预算,可以由中标单位承担验收费用。
产品检测(包括常规委托、现场、远程测试和咨询服务);
项目招投标(包含投标需要的各类检验检测类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项目验收测试报告);
科研项目类:科研项目联合申报、首台套/首版次项目申报、科技成果评价、软件结题、课题结项。
信创产品测试、信创适配测试、信创产品评估证书等;
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测试、可靠性测试、稳定性测试、易用性测试、文档集测试、兼容性测试、代码审查、漏洞扫描测试等
在招标文件正文中,增加一个目录,标题为:第三方测试要求。正文内容可以按照如下方式填写:
第三方测试要求
为保证本项目建设达到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具备CNAS或CMA检测资质)测评的方式,依据项目建设总体要求和国家相关软件质量检测标准要求完成系统软件的测试与质量评估,同时依据信创符合性测试要求,对系统进行信创符合性检测。提交如下成果:
依据系统建设要求及国家有关软件质量检测标准,认真分析各系统软件构成及相互间的关系,制定科学严谨的测评规范,对软件的功能、性能、可靠性、易用性、可维护性、安全性及文档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测,依据信创符合性检测的要求进行信创符合性测试。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测评方案
依据系统建设要求及国家有关软件质量检测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测评方案。
2、测评报告
应依据项目建设目标及国家相关软件质量检测标准和信创符合性检测要求,认真执行测评方案,形成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第三方测评报告(报告需要盖有CNAS和CMA认可标识章)。测评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功能测评、性能测评、非功能测评、文档测评、信创产品测评。
3、测评证书
对于信创符合性检测,出具“信创产品评估证书”。
4、缺陷报告
对测评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并最终形成完整的项目缺陷报告。
5、修改建议
针对软件存在的缺陷,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在1999年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其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负责”,这是最早体现第三方在履约验收中作用的规范性文件。
在2003年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有了更细致的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202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中也有规定:【验收主体】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根据采购合同确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质量检验的,采购人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就项目运营情况开展年度审计,并根据验收方案中的分期考核要求分期验收。
在2019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在2024年7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待该新规正式出台后,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同时废止。新的管理办法第第二十八条明确提出: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政府采购涉及公共利益,如不进行第三方验收,不仅有可能让供应商的违规行为滋生和蔓延,而且也会让政府的党风廉政建设与受到威胁。
比如,如果政府采购的建材出现质量问题,那么就会影响到公共事务的顺利进行,导致市政项目的耽误与人民利益的侵害。
其次,在采购的过程中,存在采购人员、供应商等方面的利益纠葛。如果没有第三方的介入,就难以解决纠纷和争议。标的物和范围涉及高值工程、专业性商品,对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办事水平要求极高。由于不实行第三方验收,就很难保证建设项目的执行质量和投资效益,有一定的风险性和工程质量隐患。
最后,政府采购是政府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高的社会关注度。通过实施第三方验收,不仅可以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使采购机制更具有可持续性,更能切实保障公共事务的权益和民生利益,更能检验国家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政府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这对于提高政务的也非常有帮助。
具体的血泪教训案例,我考虑了一下,还是不写了,各位想了解的,还是自己网上查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