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着力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能力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近日,陕西省安委办印发《安全生产“逢查必考、逢查必教”工作制度(试行)》,紧盯安全生产中“人”这一关键环节,坚持“逢查必考、以考促学,逢查必教、以教促改”,在全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含公路、铁路、民航、水上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燃气、渔业船舶、工贸[金属冶炼、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电力等等13个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其他行业领域结合实际参照执行。1. 各级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当对监管和管理领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考试考核、现场培训及政策宣讲。
2. 各级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可以结合检查工作安排和企业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考核范围、方式和内容。灵活选择闭卷考试、现场问答、模拟演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抽取一定数量的人员进行现场考教,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必考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抽考不少于10%,特种作业人员等一线岗位人员抽考不少于5%,对重点监管企业及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加大抽考比例。3. 对考试中成绩不合格人员要进行再学习补考;对考核合格率持续较低的企业,要适时开展专题培训帮扶;对于培训不到位、未履行培训职责以及在考核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相关部门要及时对行业系统“逢查必考、逢查必教”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在媒体和网站公布处置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延伸阅读“你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是必答题!
督导检查组来检查第一项会查什么?
“全员安全责任制”是必查项!
”很多人都答不上来!
专家问矿长:
你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
矿长一脸蒙像
矿长还是有点蒙,什么《安全生产法》?
还是说不出来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内容
当督导检查组来询问时,你会不会像这名矿长一样难堪?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要熟悉和掌握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说不出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只能说明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为:(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假设你记住了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可能过了第一关。下一关督导检查组可能紧接着要问你如何履行的,你必须一条条地进行说明是如何做的,说不出的话还是会认为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待你的还是相应的责任的追究。说得出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又能一条条解释你是如何履行的,也不完全证明你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因为督导检查组检查你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其岗位职责与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不相符,或你所说的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记录不相符,也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出质疑。照这样分析,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可能都将在本次督导检查活动中被问倒,脑壳发蒙。这再一次说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主要发生在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上,因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知晓、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所以企业难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所以无论本次督导检查是否检查到本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都要惊醒了,今后安全生产检查都将从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开始,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见2021年版、2021年9月1实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也就是说,一旦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必将受到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如果不履行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还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因此,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要再问督导检查组会问什么了,应该从现在起开始认真学习和掌握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研究如何对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如何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中。最好在督导检查组未来检查之前,召开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专题进行研究,以此开始真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在督导检查组到来之前,做这些事还算来得及,为时不晚。3月4日,中央一台播放了《今日说法》 两会特别节目“明察暗访促安全”,节目明确提出:目前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背后主要原因就是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在两会期间发布这个特别节目也是对后期事故处理的一个导向和确认,发生事故首抓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要承担主要责任判刑,要从严从重并加大媒体曝光!新安法已经实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一条款对于企业“一把手”来说,是压力也是动力。主要负责人重视安全流于表面,一直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痛点,而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第一责任人的说法,体现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各部门一把手:人力资源、财务部、生产部、运营部……
请不要再把安全问题和责任全部推给安全管理部门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提出“三个必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比如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已明确:2024新安法及刑法的38条追责红线!全员必学重要提醒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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