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5日,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深圳)二期项目1标幕墙工程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15日13时30分,幕墙班组带班长黑中心安排工人郭恒玲和蔡启东(死者)在科研楼22楼楼顶南侧安装铝合金格栅,其中工人蔡启东站在剪叉式升降车上安装铝合金格栅,郭恒玲在剪叉式升降车下面给蔡启东传递工具材料、协助安装格栅底部套孔,以负责现场防护。15时25分许,工人蔡启东(死者)站在剪叉式升降车内进行铝合金格栅安装固定作业,格栅下侧已固定至墙面,蔡启东站在剪叉式升降车内,通过系挂在铝合金格栅上侧的绳子控制格栅。蔡启东控制剪叉式升降车下降,以将铝合金格栅上侧固定至墙面,在剪叉式升降车下降过程中,铝合金格栅顶到剪叉式升降车底部致其突然发生倾斜,倒在科研楼顶第一层钢筋混凝土花架梁(护栏)上,蔡启东被甩出剪叉式升降车外,掉落至一层地面。工人郭恒玲看到剪叉式升降车侧翻倾倒后,立即呼叫深圳华剑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15时35分,深圳华剑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将受伤的蔡启东送医救治。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人的不安全行为:蔡启东安全意识淡薄,使用剪叉式升降车时未将安全带系挂到独立设置的可靠挂点上,违反了深圳华剑公司制定的《剪叉式升降车安全操作规程》。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深圳华剑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未认真监督、教育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翰国劳务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徐剑锋,翰国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2]的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3]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王学锋,深圳华剑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未在一个小时内报告事故情况。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4]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5]的有关规定,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6]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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