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注意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诬告行为治理。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推动“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规范化,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而有为、勤勉敬业,促进全党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提出,要健全重大信访举报联查联处机制,健全诬告行为治理机制。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彰显了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为清白干事者撑腰的坚定决心。
祛邪方可扶正,激浊才能扬清。诬告陷害行为不仅浪费信访举报资源,增加调查处置成本,更挫伤干部干事创业激情,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当前,全省上下正在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而努力奋斗,亟需广大干部奋发进取、敢作善为。为更好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办法》,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有利于各项制度的更好衔接与同向发力,推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有理有据”,让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安心舒心”。
《办法》共5章19条,对处置诬告陷害行为的原则、行为认定、分类处置和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重点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目的依据、工作要求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是明确了诬告陷害行为的具体情形,并对诬告陷害与错告进行了界定;三是规范了诬告陷害行为调查处置程序,对涉嫌诬告陷害的分析甄别、启动程序、核查时限、报结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四是明确了对诬告陷害行为的责任追究和被诬告陷害对象的澄清正名;五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办法》对诬告陷害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即指行为人通过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陈述等手段,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或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问题,意图使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党纪国法追究,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诬告陷害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多样,《办法》列举了六类具体情形:①无事生非、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等诬告他人的;②出于政治目的,玩弄权术,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③意图转移视线,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干扰组织审查调查的;④故意捏造事实,造谣生事,栽赃嫁祸,恶意中伤,发泄私愤,打击报复他人的;⑤个人非正当利益或者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造谣诬告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⑥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
同时,《办法》区分了诬告陷害与错告,两者的区别关键是看举报人主观上有没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有没有捏造事实或者伪造材料等行为。
《办法》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的综合分析研判,提出核查建议或处置意见。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启动涉嫌诬告陷害行为核查,经核查属实后,由原批准机关予以认定。
对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将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取不当得利的,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对被诬告陷害对象,统筹做好澄清正名等工作,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议有关单位按规定予以补救。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精准监督执纪问责,认真分析甄别,坚持查处诬告陷害与开展澄清正名并重,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为被诬告陷害对象澄清正名;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巡视巡察机构以及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作联动,不断完善信息互通、线索移送等常态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树立为实干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的鲜明导向,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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