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布2024年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批)

时事   2024-12-19 18:03   湖南  


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加强全民普法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及警示作用,现公布2024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打击非法行医)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案
【案情回顾】
20XX年X月X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在某县某医院检查发现该医院为患者开展特殊治疗(使用毒性药品)未告知医疗风险、替代方案及未取得患者书面同意:
1、该医院执业医师易某于20XX年X月X日、X日、X日为患者欧某、于20XX年X月X日、X日为患者伍某使用毒性药品去乙酰毛花苷(俗称西地兰),未告知上述2名患者医疗风险、替代方案及未取得患者书面同意;
2、该医院执业医师欧某于20XX年X月X日为患者义某使用毒性药品去乙酰毛花苷(俗称西地兰),未告知其医疗风险、替代方案及未取得患者书面同意;
3、该医院执业医师刘某于20XX年X月X日为患者义某使用毒性药品去乙酰毛花苷(俗称西地兰),未告知其医疗风险、替代方案及未取得患者书面同意。
关于本案中“特殊治疗”的认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关于“特殊治疗”的解释,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为“特殊治疗”,《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以此认定为患者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为特殊治疗。
某医院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于以上3名医师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另案查处。
【法律延伸】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案例二
某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回顾】
某卫生健康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某药店有非法行医的行为。经卫生监督员调查核实: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间,某药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执业医师成某某(另案处理)在该药店为患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现场查获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中药处方21张,金额共计人民币10338元整,医师签名为成某某。某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卫健局给予某药店没收违法所得10338元并罚款人民币5169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执业活动。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例三
某医院使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在口腔科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案
【案情回顾】
20XX年X月XX日,某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发现:某医院口腔科工作人员邓某某正在为患者实施牙冠修复术,但邓某某未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经对医院负责人和邓某某进行询问,固定了该医院使用了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违法事实。某医院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人员从事口腔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某卫生健康局给予该医院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延伸】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来源:健康新永州
编辑:邓钰凡
一审:周勇  二审:秦果甘  三审:蒋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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