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批零一体化,多省推行
文摘
2024-11-11 09:33
上海
近日,贵州药监局发布《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对药品批零一体化相关事项作出规定,引发广泛讨论。这一举措,不仅是贵州药品流通领域的重要变革,同时也是在全国药品批零一体化趋势下的有力推进。根据《意见稿》,同一法人主体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批零一体化经营。原发证机关将按照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分别明确批发和零售连锁的经营范围。同时,批零一体化经营的企业需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分别建立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连锁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要求的人员和计算机系统,并设置满足实际需求的仓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品混淆与差错。早在2016年,商务部出台《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就鼓励“实行批零一体化、连锁化经营”。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再次强调“鼓励药品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这些政策的出台,为药品批零一体化的发展指明了方向。1.资源优化与成本降低:企业以一个市场主体身份同时获得批发零售经营资格,避免了重复投资仓储运输设施设备和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避免了资源重复建设。在药品购销过程中,减少流转环节,相应减少票据、手续,降低运营和管理成本及税负。2.规模效应与议价能力提升:批零一体的经营模式有利于提升企业的规模效应,使药品采购渠道更广、议价能力更强。企业可以更好地整合资源,扩大市场份额,与供应商进行更有利的谈判,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提高盈利能力。3.信息共享与追溯更便利:批零一体化有助于实现药品全过程信息共享和追溯。从药品的采购、批发到零售环节,信息能够更加流畅地传递和整合,企业可以更有效地监控和管理药品流向,提高药品质量管控水平。一旦出现药品质量问题,能够更快速地进行追溯和处理,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在贵州之前,广西、山西、重庆、山东、江西等地已率先出台推动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化的相关政策措施。1.广西:2022年3月17日,广西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化许可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三种类型的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化许可办事流程,进一步推进批零一体工作。2.山西:2022年5月9日,山西药监局出台《全力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助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鼓励药品流通企业批零一体化,允许开展多仓协同、委托储存配送等,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3.重庆:2022年6月1日,重庆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通知》,明确了相关企业经营的条件、要求、方法、步骤及监管要求等。批零一体企业所属零售门店实行“七统一”管理。4.山东:2022年11月9日,山东药监局印发《关于创新监管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鼓励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实施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仓储运输设施设备可共用。5.江西:2022年11月14日,江西药监局出台了《关于开展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化许可工作(试行)的公告》以及相关验收标准。2024年4月23日,江西省首个药品批零一体企业——江西观颐阁医药有限公司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标志着该省药品批零一体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药品批零一体化是药品流通领域的重要发展趋势,各地的政策实践和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这一模式的发展。随着批零一体化的不断推进,药品流通行业将更加高效、规范,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药品服务。同时,监管部门也将面临新的挑战,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批零一体化企业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来源:药店经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