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深人静时,
他游荡各停车场,
不砸车窗也不撬车门,
只需要轻轻对着车门一拉,
车主的财物便不翼而飞!
2024年1月至6月期间,罗某某5次伙同他人趁夜色通过“拉车门”、“爬车窗”的方式盗窃停放在宁都县城酒店停车场、小区旁等车辆上的现金、香烟,盗得财物合计1.6万余元。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罗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在生活中,类似通过“拉车门”“爬车窗”作案方式实施盗窃的案件屡见不鲜。检察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切勿在汽车内存放贵重财物,停车后务必检查车窗门锁是否关闭,锁车后尽可能再三检查,同时尽可能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或者有监控探头的地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