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2月30日
(来源:新华社、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