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通过网络平台逞一时口快,
导致双方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这样的行为是否侵权?
近日,新丰法院妥善调处一起
网上诋毁“前任”名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小美和小王原系一对情侣,在相处一段时间后,小王发现两人三观、生活方式有很大不同,于是向小美提出了分手,并向其支付了分手费。本以为大家会一别两宽、各自安好,谁料分手后,小美因求复合遭拒,在挽回无果之际,多次通过抖音、微信、小红书等平台发布诋毁、侮辱性文字,并不断向小王的家人发送负面信息,随意败坏小王名声。
因小美“爆料”谣言的误导,形成了一定的传播范围,导致小王的亲朋好友对其产生负面的看法与评价,给小王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小王不甚其扰,在警告小美停止名誉权侵权行为无果后,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明,小美和小王在自由恋爱后提出分手,属于自行处置感情问题,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小美因对小王的分手行为不满,便通过多种途径侵犯小王的名誉权。承办法官考虑到恋爱本是你情我愿,两人既然已经分手,理应放下成见,好聚好散。承办法官从“情理法”出发,阐明利害、释明法理,逐步消融双方对立情绪。最终,小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小王道歉,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事件,不再恶意侵犯小王的名誉,打扰原告小王的工作和生活。至此,这段“回忆”就此“翻篇”。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民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同样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微信、抖音等平台作为当前使用最广泛的社交软件,用户的好友除了现实中的朋友、同事,还有很多不认识的网民,一旦不良言论通过这些平台传播,极易对他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理性发声、文明用网,懂得言论自由要有边界,切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