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9日,苏某与石某、李某一行人因几句口角引发打斗。冲突过后,苏某与石某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苏某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苏某与石某、李某给予了行政处罚。8月15日,经过补充鉴定,苏某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二级,且构成伤残十级,苏某据此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对石某、李某予以刑事立案。
盘龙区检察院办案团队经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发现该案案发时间较长,许多关键证据难以补充和收集,以当前的证据状况,难以达到刑事立案条件。
如果只是简单地就案办案,按照规定依法回复并不困难,但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随时可能再次激化。检察官深入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进一步深挖案件背后的原因。原来,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案发前素不相识,并无积怨,苏某之所以坚决要求追究石某、李某一方的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案发后,他既没有得到对方的道歉,也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而且后续补充鉴定的过程耗费了他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心中的不满情绪日积月累;而石某一方在事发后,对苏某伤情发展到轻伤二级不知情,对苏某的致伤原因等也提出了异议。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承办检察官耐心地向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在检察官的努力下,双方均表示愿意和解。在此基础上,盘龙区检察院依托 “检调对接” 工作机制,联合盘龙区 “王静调解工作室”共同参与调解。
经过承办检察官和人民调解员多轮不懈地劝解疏导,石某、李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真诚地向苏某道歉。苏某也感受到了对方的诚意,双方最终同意接受调解方案。石某一方自愿赔偿苏某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八万元,并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至此,这场持续近一年、因琐事引发的矛盾纠纷终于圆满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