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经锦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条例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农村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相关法律法规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已有规范,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特别是其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等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经研究论证,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和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进入审议环节后,通过网上发布公告、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经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了辽宁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指南(试行)。同时,借鉴了部分地区相关立法工作经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适用对象。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养殖污染防治。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明确相关职责。对市、县(市、区)政府组织领导、强化统筹、支持引导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职能等作出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防治职责。
(三)规范设施建设和排放行为。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废弃物收贮运和处理利用等做出规定。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处理违法排放行为。
(四)加强支持引导。对鼓励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鼓励推行养殖户建立粪污处理和利用台账,鼓励引导社会共同参与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废弃物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五)明确法律责任。规定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或者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等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