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学生在校内摔伤,学校被判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时事
2024-11-01 09:26
湖南
学生在学校商店门口不慎摔伤
近日,岳阳市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3月某日,15岁的学生小晚前往校内商店购物时,不慎被门口地上的黄皮纸板绊倒。受伤后,小晚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小晚本次损伤被评为九级伤残。最终核定,医疗费、残疾赔偿费等各项损失约24.4万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鉴定费2000元。另查明,学校与该商店签订了《校园商店经营权承包合同》。此外,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各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小晚将学校、保险公司和商店起诉至临湘法院。首先,原告小晚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与其年龄相一致的认知和行为能力,在行走时本应尽量小心、谨慎,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次,事发地段属于学校管理范围内,学校作为管理人未尽到相关管理、保护义务,对小晚的受伤具有较大过错,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再次,关于学校辩称校内商店已承包出去,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应当对小晚受伤负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为学校与商店属于内部承包关系,学校承担责任后,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最后,学校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抚慰金和鉴定费。故,精神抚慰金和鉴定费由学校承担70%,剩余赔偿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70%。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在保险合同约定外赔付小晚1万余元(1.7万元*70%);保险公司赔付小晚17万余元(24.4万元*70%)。学校对于校内的经营场所具有管理职责,不能以经营场所承包出去为由而忽视安全监管。在日常管理中,学校要不断完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