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征求意见!湖南一地拟禁止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
时事
2024-11-22 12:13
湖南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株洲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大气与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规定,我局草拟了《关于株洲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附件:关于株洲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为预防火灾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规定,决定在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石峰区的响石岭街道,田心街道,铜塘湾街道(湘河社区、长石村除外),清水塘街道(白马村、大冲村、九塘村除外),井龙街道,学林街道,龙头铺街道(鸡嘴山社区除外),云田镇(柏岭社区除外)。天元区的嵩山路街道,泰山路街道,栗雨街道,马家河街道,群丰镇的新文社区、旗云社区、合花社区、响塘社区、白莲社区、长岭社区、高台岭社区。荷塘区的月塘街道,茨菇塘街道,桂花街道,金山街道,宋家桥街道,明照街道。芦淞区的贺家土街道,建设街道,建宁街道,庆云街道,枫溪街道,龙泉街道,董家塅街道,白关镇的宋家湾村、玉泉村。三、除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区域外,市城区下列地点、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所有权人、经营者或管理方要设立禁燃标志:(一)党政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场所和区域。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承办国家级、省级重大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核发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对未经许可举办的,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禁燃区内,不再审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临时售卖点;禁燃区外,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临时售卖点。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明确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各街道、社区(村委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属地、本单位禁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实施工作。八、上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浓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市)区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鼓励禁放。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九、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积极举报违反禁燃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热线:110)。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株洲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株政告〔2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