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醴陵:无证销售香烟,夫妻俩一“刑”一“行”
时事
2024-11-21 14:03
湖南
2015年开始,虞某与其丈夫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本人经营的一家烟酒商行内无证销售香烟。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在对商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各类卷烟若干条。经核价,现场查扣成品卷烟价值54519元。虞某夫妇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结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刑事承办检察官对虞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考虑王某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对王某宣告不起诉决定后,醴陵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行刑反向衔接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处理。该院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虽可不被判处刑罚,但其行为确实违反了烟草专卖管理秩序,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随后,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向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近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检察意见,对王某作出了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与此同时,醴陵市人民法院对虞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虞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下一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将深化“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履职,加强内外联动,防范同案犯不起诉案件对被不起诉人“不刑不罚”局面,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