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被电缆线挂住摔倒受伤,该谁担责?法院判了
时事
2024-11-21 23:36
湖南
三轮摩托车装着打谷机行驶在田间,打谷机和乘车人一同被电缆线挂住绊倒,导致乘车人受伤,谁该承担责任?近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良田法庭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案件审结后,当事人李某及家人给法官送来锦旗,表达对法官公正判决、为民解忧的感激之情。2022年8月10日上午,李某与丈夫余某到农田收稻谷后返程。两人将打谷机装在三轮摩托车后斗上,由余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李某在后斗扶着打谷机。行经田间小路时,一段电缆线挂住打谷机,使得打谷机连同李某一起从三轮车上摔下来,导致李某受伤。经司法鉴定,李某构成八级伤残。之后,经过当地调解委员会调解,李某与电缆线所有者A公司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A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被A公司电缆线挂倒受伤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A公司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但余某未取得驾驶三轮摩托车资质,且该三轮摩托车不具备运输打谷机的条件,余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余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自愿放弃余某赔偿。据此,法院酌定A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A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A公司的赔偿责任应由某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A公司承担。法院认定李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判决A公司承担2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该笔款项。该案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在现实生活中,因电缆线、广告牌等户外设施疏于维护管理,造成群众人身损害的事实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要求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职责,有效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同时,行人或骑行人也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防止危险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