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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引发的火灾事故呈高发趋势,给民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4年7月29日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三章 登记与通行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建设标准和规范,规划和建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城市道路,有条件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设置非机动车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道的养护和管理,保证车道平整通畅和标志标线清晰完好。
大型车辆通行频繁的城市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施划右转弯导向线和危险警示区。
第二十五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物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有关管理责任:
(一)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已依法办理登记;
(二)建立电动自行车和驾驶人管理台账;
(三)为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四)合理设置配送时间、路线;
(五)定期检查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确保正常使用;
(六)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培训、考核;
(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具体管理措施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已依法办理登记;
(二)车辆投放区域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蓝牙道钉等停车设施;
(三)运营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车辆投放、租赁和回收等信息按照规定提供给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四)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投诉;
(五)启用实名认证,禁止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车辆服务;
(六)配备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规范车辆调度、停放、回收等管理;
(七)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车辆检测和维护,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未在停放区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损坏、废弃车辆;
(八)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及时检查、维护和清洁。
第二十八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提供优惠和便利。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物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产品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鼓励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及财产火灾保险。
电动自行车是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之一
带来的火灾隐患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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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岩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