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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引发的火灾事故呈高发趋势,给民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4年7月29日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三章 登记与通行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安全头盔等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二)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核验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三)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承诺符合登记上牌条件;
(四)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并在发票中载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等相关信息,告知电动自行车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本条例施行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第十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加装车篷、伞具、高强度照明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将废旧蓄电池移交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不得移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旧充新进行销售。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二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哪些行为
属于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
《规定》第十条明确了以下六种非法改装、加装的情形:
破解防篡改设计,改装电动机、控制器、蓄电池。
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使最高设计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控制器。
加装蓄电池,加装伞具、车篷、车厢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加装或者改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设备。
其他更改最高设计车速等原车出厂设置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非法改装、加装行为。
非法改装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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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由于其车辆车身轻、车体结构单薄、制动性能与稳定性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增加车辆行驶时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危险性极高
选择具有3C认证的车辆
拒绝非法改装、加装
保障骑行安全!
来源:龙岩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