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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引发的火灾事故呈高发趋势,给民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4年7月29日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三章 登记与通行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厂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等方式,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以依法划定一个或者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及运营。
第二十一条 已建成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有条件的,可以划设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区,为快递、物流、外卖等配送车辆提供便利。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规范公共区域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不得占用或者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停放管理,发现未在停放区停放的,应当通知运营企业及时清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充电。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有效。
在单位、住宅区内使用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
(二)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三)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管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相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对于电动车车主来说
安全使用电动车
需要注意这几个方面
按照电瓶容量大小的不同,一般电动车在8-10小时内就能充满电。充电最好在白天进行,有人看护。
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也不要将电动车电瓶带到家中充电,严禁电动车“上楼入户”。
电动车应当在物业单位设置的集中充电处区域充电,不要“飞线”充电。
电动车在充电时,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以防电动车在起火时引燃附近的物品,造成更大的危险。
电动车不要私自加装音响、照明等设备,不要增加电瓶容量。
购买电动车应当选择有国家合格生产标识的,不购买三无或假冒伪劣的电动车,从源头上减少电动车火灾事故的发生。
来源:龙岩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