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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引发的火灾事故呈高发趋势,给民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4年7月29日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三章 登记与通行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章 登记与通行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核发非机动车专用号牌。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按照《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辖区电动自行车注册、变更、转让、注销等登记业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办理流程并通过合理设置牌证办理点等方式,方便群众办理牌证。
第十五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所购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在申请登记期限内,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上道路行驶。
第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告知监护人。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时,乘坐人员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二)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三)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服从交通指挥;
(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五)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减速慢行;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七)载物的长、宽、高符合法定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醉酒驾驶;
(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或者追逐竞驶;
(三)牵引动物、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双手离把或者单手扶持行驶;
(四)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五)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六)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本期综合相关信息
普及骑电动自行车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而安全头盔是名副其实的保命神器,是发生意外时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骑行电动自行车一定要戴好头盔再上路。
红灯停,绿灯行,是最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然而,在红绿灯转换之间,有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为抢先一步就闯了红灯。殊不知,这样的情况下,最易发生交通事故。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按规定车道行驶,拒绝逆向行驶,不抢行不随意变更车道。
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篷,不仅会遮挡骑行人员的部分视线,而且在行驶中受风力影响比较大,导致骑行人员不能很好地控制行车平衡,而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人员,共享电单车只可乘坐1人,不可载人。我国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骑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要和大型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警惕“内轮差”,不要与转弯的大型车辆同时进入路口。
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者
认准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禁止擅自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
多一份谨慎、多一份安全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遵规守法、安全出行
来源:龙岩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