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围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围棋协会是由中国境内从事围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国体育改革发展总体目标为依据,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要求,推动围棋普及与提高,促进围棋国际交流与合作,让围棋成为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的组成部分,使中国重新成为世界围棋中心性强国。适应围棋行业化发展趋势,团结和组织会员以及关心、支持围棋事业的海内外各界人士,共同开创围棋事业、行业、职业、产业、学业“五业”兴旺,全业态发展的新局面。坚持围棋竞技性与文化性相统一,深入挖掘、弘扬优秀传统围棋文化、红色围棋文化和时代围棋文化,为围棋发展和走向世界提供精神动力与文化支撑。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体育法》,受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统一组织、促进全国围棋运动的发展,推动围棋运动的普及与提高;
(二)制定围棋行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行业标准,促进行业基础建设,规范各类围棋行业服务;
(三)促进全民围棋的开展和围棋的普及推广;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围棋段级位和师资、裁判培训认证的各项事务;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围棋竞技比赛、运动员注册和运动等级报批评定、竞赛规则制订和裁判、仲裁的各项事务;
(六)开展国家围棋队训练、管理、竞赛的各项事务;
(七)开展围棋文化建设、推广和媒体宣传的各项事务;
(八)开展围棋市场开发、科技研发、数据管理、资金筹措和产业发展的各项事务;
(九)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围棋组织、国际围棋赛事、围棋对外推广和国际交往的各项事务;
(十)加强行业自律,对违反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等有损围棋行业的行为予以规范;着眼形成统一、规范、权威,公开、公正、公平的行业秩序,建立健全有关行业规则和制度;
(十一)坚持围棋为民、惠民的发展理念,建立并落实调研、听证、信访等工作制度,畅通民主、民意渠道,及时了解回应广大围棋爱好者和围棋机构的诉求,维护围棋行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区县级、乡镇级协会以及全国行业、系统的围棋协会、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关心、热爱围棋事业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的;
(二)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须提交法人登记证书、主要负责人名单、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2.个人会员须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三)由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执行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的官方信息;
(五)退会自由;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活动;
(四)维护本会在围棋领域的指导、管理作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遵守本会制订的有关竞赛规则,遵守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八)承担由本会章程所产生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单位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单位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执行委员、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执行委员,当选执行委员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执行委员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执行委员会委员最多不超过5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的选举和罢免:
(一)执行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执行委员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执行委员会提名,成立由执行委员会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执行委员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执行委员,最高不超过原执行委员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单位调整执行委员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执行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审议围棋行业重要法规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1名,副主席7-11名,秘书长1名。
主席和副主席、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围棋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秘书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主席和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领导、指导、监督副主席和秘书长开展工作;
(五)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席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行委员会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执行委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行委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执行委员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行委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登记证书、印章遗失时,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立党组织,并设立专门党务和纪检岗位。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会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十一条 认真落实本会“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用、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会纪检岗位人员履行党内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本会党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失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审议。
第六十条 执行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执行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执行委员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执行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执行委员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执行委员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0日第十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执行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