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彬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杨彬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3年,被告人杨彬利用担任南京市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二室副主任,南京市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三室主任,南京市江宁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违纪违法案件处理、工程承揽、项目审批、入职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12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杨彬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35万余元。
内容来源:江苏高院;交汇点新闻
编辑: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