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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327
(图源网络 侵删)
伴随我国人口老龄化,老年人再就业成为社会关切话题,也渐渐成为一种新常态,很多到了退休年龄的人乐于“发挥余热”,而一些企业从用工成本、技术娴熟度等因素考虑,也愿意聘请退休职工。已超退休年龄,一旦受伤,又该如何保护自己呢?还受法律保护吗?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