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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宗亲间承继子嗣的做法自古有之,该做法至今仍在一些地区沿袭存在,受到宗亲和乡里乡亲们的普遍认可。但承继习俗是否存在法律效力?承嗣者是否能够成为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主体?近日,岳阳中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认定死者的嗣孙及侄子、侄女为赔偿权利人,有权享有案涉事故赔偿款。该案在判决中使用了“拟制近亲属”的概念,在法理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最大公约数”。该案判决鼓励和倡导宗亲晚辈应更多地去扶助孤寡老人,为他们的生养死葬尽一份责任,促进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旬老人意外身亡
图为本案交通事故现场还原绘图(绘图:王振宇)
嗣孙是否有权获赔
案件第三人起波澜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又查明了一个新情况。
裁判解析
专家点评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为承嗣主体的民事赔偿案件相对较少,但在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的今天,由于涉及养老服务衔接发展,处理不当极易损害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诉求。
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需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才能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具体到本案中,岳阳中院在审理此案件时提出的“拟制近亲属”概念就是承办法官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最大公约数”,实现情理法有机统一的表现。
首先,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适用法律。承办法官对法律条文作出更符合社会实际和立法精神的解释,恰恰是法律效果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在于李德的死亡赔偿金赔偿主体的问题。一般而言,死亡赔偿金的主体是指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即赔偿权利人应当为李德的近亲属。但如果机械地将死亡赔偿金的主体框定在近亲属之中,不仅没有尊重李德生前的“意思自治”,对于长期以孙子身份照料的小阳和经常帮扶的小龙等四姐弟来说显失公平,更与当前社会倡导的相互扶助的亲缘关系价值观相悖。
加上,虽然小龙等四姐弟不在民法典明文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内,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加上小龙等四姐弟客观上对李德履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扶养义务,因此在本案中将小龙等四姐弟作为李德的拟制近亲属。
而本案的另一个关键人物小阳是否能认定为赔偿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小阳作为李德嗣孙的身份在当地被广泛认同,且该习俗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将小阳视为李德的近亲属,符合李德的生前意愿,也符合民法典守法与公序良俗的原则。
其次,契合社情民意,与群众内心的情感期望同频共振。司法判决是否公允,除了客观的法律评价外,还要能够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也就是通常说的合乎情理。具体到本案,法院在通过走访调查的形式了解了小阳与李德之间的扶养情况后作出的判决,符合老百姓对承嗣关系的理解,也符合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观。
对于小阳及小龙等四姐弟积极承担了扶养、照顾李德的责任,法院的判决也是给了所有希望通过承嗣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养老的孤寡老人一剂“强心剂”,展现了司法对家族宗亲间孝老爱亲,互帮互助的善良风俗的维护和尊重。
再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案件审理当中。案件的办理如果能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效果”自在其中。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每一个老人都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是我们弘扬家国情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课题。司法审判如果符合老百姓内心的正义、符合社会公众内心的愿景,就能塑造、打造善的公序良俗,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反之,如果司法审判与民心相悖,会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本案的审理表明,人民法院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每一个案件的具体审判过程中,以公正的裁判引导社会主体遵守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国家法律,让司法结论与公民内心铭刻的法律同频共振,才能真正做到情理法相融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