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国有企业破局之路—新《公司法》下的企业吸收合并

学术   2024-09-30 16:50   湖南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合并吸收另一个公司,合并公司继续保留法人地位,被合并公司的人员、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被合并公司注销。在国企改革过程中,为压减层级、止损治亏、实现专业化整合等目的,吸收合并方式具有天然优势,成为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落地路径。

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完善了合并公告程序,新增了特殊情形下简易合并流程的规定,为企业实施吸收合并注入了新活力,其中国有企业除应遵守《公司法》外,还需符合相关的国资监管规定。本文将结合新《公司法》以及国资监管规定,重点解析国有企业的吸收合并的合规实操程序。

国有企业吸收合并的操作程序大体包括以下主要步骤:开展尽职调查、制定合并实施方案、合并事项决策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签订合并协议、通知债权人及公告、调账及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资产、债权债务、业务及相关资料移交、工商变更及注销登记、办理被合并方分公司及对外股权的归属权变更登记。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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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尽职调查

吸收合并项目启动后,可成立工作小组对被合并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人员、资产、业务等情况进行调查。该过程应重点审查被合并企业的资格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情况、历史沿革、股权变更、注册资本、董监高任职等)、资产及负债情况、在职职工情况、是否对外抵押担保、涉诉及执行案件情况等多个方面,并收集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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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合并实施方案

依据尽调结果,充分考虑被合并企业的业务、资产及负债接收、职工安置以及相关留有问题处置等处理,制定吸收合并方案。吸收合并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合并企业基本情况、被合并企业基本情况、资产及业务处理、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合并后企业的法人治理机构(例如合并后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出资方式、治理结构等)及相关安排。

实务要点:在制定吸收合并方案时,需重点关注如下内容:(1)合并基准日的确定。法律上并未作出统一的规定,结合实践,可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数据进行合并;如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可以审计、评估确定的基准日作为合并基准日;如需报主管部门审核,则应以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准。(2)合并方注册资本的确定。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在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时,合并后存续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保持不变。

相关法律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第二条第(五)、(六)项;《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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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1、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合并事项为重大决策事项,属于“三重一大”范围,国有企业在召开董事会前应将合并事项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



2、董事会审议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事项应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但如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即可。国有企业依性质不同,新《公司法》以及相关国资监管规定对国有企业合并事项在董事会层面的决策程序略有不同,具体如下: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事项,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合并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相关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股东会审议/股东决定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合并事项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股东会/股东在对合并事项作出决议或决定时有其特殊规定,具体如下:

(1)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合并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事项,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实务要点:在工商办理环节,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国有独资公司应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相关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4、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国有企业吸收合并事项如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被合并企业应就本次吸收合并事宜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并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实务要点:(1)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2)关于职工安置范围的确定。职工安置范围通常包括与被合并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且有效存续的所有职工;如被合并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安置范围应包括分支机构的劳动关系职工。与被合并企业签订退休聘用协议、劳务协议、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务外包协议等特殊用工方式的人员,一般不纳入职工安置方案的调整范围。(3)关于职工安置的方式。一是整体移送安置方式,即被合并公司职工的劳动关系整体转移至合并公司。该等整体移送方式以员工同意为原则,工龄连续计算;如员工不同意将劳动关系的主体变更为新的用人单位,则由被合并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员工不存在过错的特殊情形下,应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合并企业根据用工需要确定安置方式,即被合并企业的职工或部分接收、部分解除劳动关系,或整体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被合并企业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在实践中,合并企业为转变用工方式,常在完成合并后通过采取与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外包公司签订劳务/业务外包合同的方式,继续通过第三方单位选用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来岗工作。(4)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方式。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相关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七条;《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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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合并各方应分别就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确保反映公司实际财产状况,不得隐瞒公司的债权、债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的公司财务报表。财产清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在编制时应详细记录每项资产的性质、数量、价值和状态,以便于合并后的财产评估和分配。

相关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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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审计评估



1、清产核资

为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及财务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清产核资:(1)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2)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3)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4)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5)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情况的;(6)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2、财务审计

为使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反映企业财产状况,被合并企业应聘请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数据进行审计。



3、资产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实施合并项目时,除合并各方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国有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外,其他被合并国有企业应聘请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以确保合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实务要点:(1)为确保制定方案的合法合规,且满足企业实际需要,在制定吸收合并方案前,可以先行启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以及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2)国有企业实施合并项目并非必须履行清产核资程序,需由实施企业确认是否存在上述规定情形,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是否需要履行清产核资程序的决策。(3)国有企业实施合并项目必须履行财务审计程序,同时原则应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但符合上述特定条件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相关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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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并协议

合并各方分别履行各自法定审批程序后签订合并协议;对于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复杂的被合并企业,合并企业亦可选择在处理债权人债权相关事宜后再行签订相关合并协议。通常情况下,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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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债权人及公告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发布债权人公告后,潜在债权人将向公司申报债权并提供债权相关资料。对此,公司应做好相应的债权申报与登记工作:即对债权资料进行审核,核定债权金额并编制相应债权申报清单。

实务要点:(1)吸并双方均需发送债权人通知。合并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联合公告或分别公告,债权人限期内可凭有效债权文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相关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权的,相应债务将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负责承担。(2)合并各方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原则应从各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算。(3)如所涉债权合同中明确列明债权转让应经债权人书面同意的,则应当取得相关债权人的同意。

相关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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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及资产资料移交

合并双方在处理债权人债权后,应及时做好合并企业资产、债权债务、业务及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关于合并企业的调账、报表合并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关规定,合并方对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确定的合并成本与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在吸收合并方式下,被合并企业最终需解散注销,因此被合并企业无需进行清算,仅需做财务注销处理,即将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在账面做对冲处理并按照合并协议和资产清单向合并企业移交资产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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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与注销登记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被合并企业应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工商注销登记、存续的合并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并申请新的营业执照。

实务要点:以长沙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的要求为例,被合并企业在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被合并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示范文本为准);(2)合并决议或决定文件、合并协议;(4)报纸刊登的合并公告报纸样张(如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债权人公告材料),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5)合并与被合并双方已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6)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7)因合并之后增加有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需提供相应许可证(办理合并之后的变更业务时需要);(8)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如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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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对外投资股权变更登记


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有分公司的,应当在合并协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分公司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注销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分立前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在合并协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持有股权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前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合并后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相关法律依据:《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第二条第(七)、(八)项



编写人:刘雅容、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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