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管向何处去,我们要养成对消防法治的热爱

百科   2024-12-10 21:50   上海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比较扎实的消防法规体系,消防在火灾防控方面也形成了比较稳健的监督管理模式。在此期间,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也在发展,安全监管的格局日新月异、不断变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原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但总体来说,消防法和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法规之间还是存在显著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一是,我们的法律主要由火灾预防、消防组织和消防救援三部分组成,自成体系、独一无二。这三大板块构成了消防法中“消防工作”的全部内涵。消防法还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若干消防工作职责,这些零散规定在《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作了集中规定,从这个角度看,消防法兼具社会法和行政法的属性。这决定了,消防队伍既能承担应急救援的特殊行政职责,同时也保留了宏观和微观上的法定行政权力。这是有别于其他法规的一个鲜明特点。
二是,公共消防的理念给地方立法预留了作为空间。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我们依法可以要求应急管理、住建、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而不是只能让应急部门要求消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准确来讲消防也不是行业、也不是领域,消防工作涉及面广,学者一般喜欢使用“公共消防”这个词,可见,消防安全才是正宗的公共安全,而安全生产则是从劳动保护扩大至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三管三必须”没有本质区别还更加全面。除了对政府部门,我们还有对基层组织的指导权,比如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其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加强对辖区小型经营场所提升预防和处置火灾的能力,比如对市政消防给水系统设置罚则,从而实现通过执法手段督促供水单位落实责任。通过推动地方立法、出台一些小快灵法规,我们就可以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行各种补充规定。河北廊坊出台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和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事项。
三是,我们的法律规定更加科学、具体,符合常识。比如应急管理部门对疏散通道和出口的界定依据,我专门问应急执法人员,他们表示除了地采矿山(非消防管辖范围)等行业标准对安全出口作了专门规定外,实际上对工贸行业的所有通道和出口的识别判定依据的也无非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再如应急查处灭火器也一样,安法中只有“安全设备”的概念,一个螺丝、阀门等组件不合格实践中也有解释成安全设备的。实际上这是安法概念太笼统导致的,安法条文规定的安全设备的配套表述是正常运转,主要用来描述固定式的消防自动喷淋系统,而不适合单个灭火器。一个灭火器显然谈不上运转,《消防法》要求灭火器“保持完好有效”用词才恰当。应急局的很多人也认为,在概念上不宜将灭火器归类为安全设备或者应急救援器材。这和我们的概念形成了鲜明对比。因此,我们对消防法规要有制度自信,消防法体系是相对成熟的。
四是,目前安全生产概念存在一定的泛化,其中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错综交叉的程度更深。这就决定了,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会出现违法竞合、职权交叉等法律现象。在这种历史时期,行政执法面临挑战。但是,所谓公共消防,无论是生产经营的,还是非生产经营的,都是消防安全目光所及之处,务必要严格坚持消防法律划定的适用范围。其实,就绝大多数单位而言,最主要的安全还是消防安全。因此说,我们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并存,而且都很大。可以说,我们比起上一代人,站在了一个历史的转捩点。干好了,就会推动消防安全向更科学的方向发展,反之,消防安全就会和其他安全交缠不清,无法起到追求的监管效果。
鉴于消防法规的相对成熟,消防执法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比较少。其实除了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的违法,不可避免存在的一些消防案件,主要就是因为消防法律当中的一些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所导致的。法律概念有两种,确定的和不确定的。比如擅自,故意,消火栓,拘留就是确定的。但是我们也有不确定的,比如公众聚集场所(商店就一定是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危化品、民用爆炸物品、危险物品、危险货物什么关系?)、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可能很多人根本未注意违规动火这个前提条件)、火灾隐患、出具虚假文件和失实文件、消防技术标准、过失引起火灾,等等。除此以外还有,比如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未保持完好有效(这个后面会讲),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办公室是不是),甚至还有法律中的“等”字(等内等 or 等外等)。这些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常常给基层执法人员带来困惑。
当然,消防法规也存在一些比较疑难复杂的问题。比如,消防安全由于并不局限于生产经营单位,还包括居民住宅小区。这就导致,很多属于业主自治或者相邻权等的矛盾,经常以投诉举报的方式由消防部门接收和处理。再如,由于消防安全和建筑消防之间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界限,也会导致消防部门监管的单位主体继承了先前很多建筑工程环节的违法,消防部门对这类违法(甚至是涉及违法建筑)究竟应当如何处置,以及执法后如何整改,或者执法无法达到闭环怎么办?可能都需要消防法治人士继续深耕建筑消防领域,从而妥善的、合法的解决单位消防和建筑消防之间的重复评价问题。又如,执法行为消防可以尽心尽力的完成,但对于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等法律根本没有规定的政治责任,或者说履职责任,关于这一类责任如何才能尽职免责,或许是未来消防法律人士需要不断攻克的一个终身课题。
总之,我们对消防法规体系要有制度自信,这是一个体系完善、结构周密、责任明晰但又趋于保守的制度法规。在现阶段来看,消防法给消防队伍的工作确立了目标、打下了基础,尽管在消防监督管理实践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这不妨碍消防安全作为一项功在千秋的事业而存在,每名消防监督员应当集中精力学习研究建筑消防法规标准、钻研悟透建筑火灾规律,并养成对消防法治的热爱,不负青春、不负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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