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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办理指引
(简版)
一、受理范围
1.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2)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具备《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3)所属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4). 自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三百吨以上, 全部使用四点五吨以下运输车辆 的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一百吨以上;(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停放场地面积≥50 ㎡/辆)。二、审批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 第 101 号;
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三、申请材料
审批通过后颁发《东莞市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解答:《东莞市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解答: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可在企业注册地城管分局申请办理。
一、受理范围
1.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2.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 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 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覆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 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二、审批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三、申请材料
四、许可证照
解答:涉及跨市处置建筑垃圾的,需要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暂行办法(试行)》要求进行审批。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前,建筑垃圾 排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水运中转设施经营单位应填写《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 表》,经消纳场所(包括消纳场、综合利用设施、土地平整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围填海工程、回填项目等)经营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地级以上市接收地和排放地主管部门进行跨区域排放建筑垃圾登记。问题二:“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方案 ”包含哪些内容?
解答:包含工程概况、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建筑垃圾排放量、排放种类、装载时间、装载地点、运输单位、运输路线、处置地点、消纳单位名称等事项。(1)取得我市的《东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证》的经营单位或场所。(2)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受纳证明文件,如政府会议纪要、施工许可工程施工涉及回填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办理指引
(简版)
一、受理范围
1.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 )具备国土房管 、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 、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场地 的文件;
2)具备核算建筑废弃物消纳量的相关资料;
3)具备消纳场地平面图 、进场路线图 、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 、封场绿化方案 、复垦或者平整设计 方案;
4)具备符合规定的摊铺 、碾压 、除尘 、照明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 、消防设施的证明文件;
5)消纳场地出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 、车辆冲洗设备 、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 件, 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
6)具备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三、申请材料
四、许可证照
审批通过后颁发《东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证》。
五、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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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769-12345、0769-22835811、0769-81332212
如有其他问题,也可查阅广东政务服务网详细指南,网址:
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77401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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