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是迄今世界上唯一一部科普专门法律,此次为何要对科普法进行修订?有什么重要意义?
徐延豪:我国的科普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科普法,公布施行已22年,对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推动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科技水平突飞猛进,人口受教育程度大幅提升,科普法所面对的环境、承担的使命、界定的责任、主体和内容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科普内容、形式和方法也发生革命性变化。特别是科普的理念更加清晰,科普已不仅是科技知识普及,而是科学精神的弘扬、科学方法的传播,科普应该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面对时代需求,亟须完善科普法制,以法律形式对科普工作的方向、任务和机制进行新的规定,为新时代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因此,此次科普法修订非常及时,非常必要。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普工作,多次就科普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前一阶段,还存在对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认识不足问题,相应制度安排不健全,一些部门、地方对科普服务创新发展的价值重视不够,对科普软实力理解不深,科普相关的经费投入、奖励引导、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都有待进一步健全。迫切需要通过修法统一认识,强化科普的同等重要地位,明确科普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以法律形式保障科普事业的重要地位,为全国有效统筹科学普及和科技创新的关系,凝聚合力共同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法治保障。
比如,科普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根据2022年度全国科普统计数据,全国科普专兼职人员仅199.67万人,科普专职人员不足30万人,科普人才评价机制、激励奖励机制不够完善等,人才不足弊端严重制约了科普事业发展。通过修订科普法,设科普人员专章,锚定解决束缚科普事业发展的桎梏,强调建立专业化科普人员队伍,健全科普人员的评价、激励机制,为科普人才队伍发展壮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同时,科普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科普进入信息化网络化传播时代,互联网成为人们获取科普信息的重要渠道,短视频、图文等多媒体形式越来越受到欢迎。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从法律层面鼓励新兴媒体开展科普,拓展科普渠道和方法,适应人民群众高质量、多样化的科普需求,也需要从法律层面加强对互联网传播平台、科普资源提供者的监管,保证科普内容的科学性、合法性,防止伪科学、反科学信息散播。
记者:新修订的科普法有何亮点?
徐延豪:新修订的科普法与时俱进,体系更加完备、科学、合理,指导性很强,将科普重要性上升到新高度、赋予科普新的时代使命。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明确了科普在新时代的定位。将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从法律层面上明确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强化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两翼齐飞的制度安排,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统筹部署,推动科普工作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
二是进一步强化了全社会的科普责任。提出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科普主体的责任进行细化完善。
三是除了在总则提出科普责任主体开展科普活动的要求外,新增了“科普活动”专章,明确提出要促进支持科普活动。其中包括对科普产品服务研究开发、科普作品创作的支持和鼓励,指出有条件的创新主体可以建设科普创作中心,并且为前沿科学知识与科技成果的应用与转化提供了支持,同时还增加对发展科普产业、推动科普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的要求,也提出通过科普提升公众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将为科普活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是新增“科普人员”专章,强调加强科普人员队伍建设。法律要求建立专业化科普工作人员队伍,科技人员和教师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完善科普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国家健全科普人员的评价、激励机制,鼓励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等。
五是提出设立全国科普月,将每年9月作为集中开展面向公众的长时间段的科普活动,可以让科普以广为人知、喜闻乐见的形式进入公众日常生活,促进全民科学素质的提升。
此外,法律还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提出要完善科普场馆和科普基地建设布局,扩大科普设施的覆盖面。有条件的科普组织和科技人员开展国际科技人文交流、拓展国际科普合作渠道等。国家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事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普奖项等。
记者:法律的颁布只是起点,下一步您在法律落实方面有什么期待?
徐延豪: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全社会,特别是科技相关部门机构、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带头贯彻实施好科普法。建议:
一是全社会加强对科普法的宣传贯彻,引导科普机构、科研机构、各级科协、全国学会等组织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在全社会营造科普法治氛围。
二是强化法律中各类科普主体的责任,形成社会化大科普工作格局。法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科技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的科普职责,希望各方共同努力,共同构建社会化协同、数字化传播、规范化建设、国际化合作的新时代科普生态,推动科普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
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带头落实科普法,做好表率。要把实施科普法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把科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科技创新协同部署推进,加强科普能力建设,推动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落实科普保障措施,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记者:您认为新时代科普工作还面临哪些挑战,应在哪些层面加强?
徐延豪:新时代科普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对科普重要性认识不足、落实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制度安排尚不完善、科普经费投入不足、高质量科普供给不足、基层基础薄弱、科普人才队伍不强等。
面对这些挑战,我认为在新科普法的引领和保障下,需要:
一是加强对科普的重视,要把科普放到关系科技强国建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去认识,切实把科普作为创新发展的重要一翼,推动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将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部署、同落实。
二是落实“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制度和措施,将法律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政策制度和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法规,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在科技计划中要合理设置科普任务,促进科研机构、高校、高新技术企业等转化科技资源,开放科研、生产设施,更要激励科技工作者传播科技。“同等重要”不是机械地理解为同样的经费、同样的项目等,而是工作的同部署,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技工作的同时也要注重向公众传播科技。
三是加大对科普事业的经费投入。坚持科普公益属性,保障对科普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鼓励构建多元化科普投入机制。允许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深度参与科普,鼓励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推动科普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捐赠,鼓励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资助科普事业。
四是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懂科技、爱科普、会传播的人才队伍,完善科普专兼职人员的评价激励机制,鼓励把科普工作成效作为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加强科普表彰奖励,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普奖项,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
五是要特别关注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前沿新技术对科普的深刻影响,新技术本身就需要及时传播,更要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方法为科普服务,开拓新的工作格局和模式,不断提升我国科普工作水平。
记者:孙金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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