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质证司法鉴定意见:11个要点

学术   2024-10-28 13:00   贵州  

来源:节选自《刑事证据审查手册》 作者:潘美玉、高慧



在专业性极强的案件中,鉴定意见往往会成为解决案件争议的核心证据。如何针对司法鉴定意见来质证,可以参考以下11个要点:


-01-

审查委托手续是否齐全

(1) 齐全的手续、完备的委托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基础

首先审查是否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书、委托协议是否齐备。实务中常见问题:① 无法提供委托手续;② 先鉴定再委托,鉴定先于委托。出现前述情形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2) 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委托资格

刑事诉讼中,具有委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有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等。

实务中常见问题:① 被害人直接委托鉴定,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直接将被害 人 (单位)在报案前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出示。② 同时委托二家以上的鉴定机构鉴定。③ 转委托,即非由侦查机关直接委托,而由第三方机构转委托。④ 委托人 (单位)不具有委托资格。出现上述情形,鉴定意见均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 审查鉴定委托是否经过法定审批程

侦 (调)查机关、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时,应当首先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时,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启动鉴定程序,则鉴定委托程序存在瑕疵。

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常见问题:① 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直接以派出所名义对外委托;② 公安局下辖刑事侦查支队或经济侦查支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委托鉴定。派出所、刑事侦查支队等属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或内设机构,并不具备委托鉴定的资格。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即径直委托鉴定存在程序瑕疵,相关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不一。部分法院以程序不合法为由直接排除相关鉴定意见,部分法院则直接采信为证据。

(4) 审查选择的委托机构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

鉴定机构执业无地域限制,不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时,应遵守相关 委托原则,以内部委托、同级委托和逐级委托为原则,越级委托、外部委托为 例外。

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机构;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逐级委托;特 别重大案 (事)件的鉴定或者疑难事项的鉴定,可以向有鉴定能力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委托。由于技术能力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应当严格管理。

人民检察院内部委托的鉴定实行逐级受理制度,对其他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 级受理制度。

监察机关没有设立鉴定机构,法律对其委托哪一层级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 强制性规定。

由于法律并未完全禁止越级委托,因此审查重点在于核查鉴定机构的选择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公正、客观的情形。

-02-

审查委托资料是否齐全


委托鉴定的,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签收时间等。


-03-

审查鉴定意见书

是否注明受理日期、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04-

审查鉴定意见书

是否列明鉴定依据

鉴定活动是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依法开展的活动,鉴定意见书中必须列明鉴定依据,以便证明鉴定活动的合法性。

-05-

审查鉴定意见书

是否注明鉴定及论证过程


鉴定意见应详细载明鉴定及论证过程。鉴定过程应当客观、翔实、清晰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及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等。


审查鉴定意见书注明鉴定及论证过程是为了核实鉴定程序是否违反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如果违反前述要求,则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06-

审查鉴定意见书

是否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必须直接回应委托事项,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注意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超出委托事项,是否存在未委托而鉴定、已委托漏鉴定 的情形,鉴定结论是否对委托事项逐一出具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是否明确。鉴定结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07-

审查鉴定人的签名

是否符合要求


鉴定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作出,并在鉴定意见上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如无鉴定人签名且无法作出 补正或合理解释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鉴定人签名不符合要求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 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签名的,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根据。
(2) 因工作疏忽漏签或忘签,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鉴定意见可采信为证据。
(3) 鉴定人未实际参与鉴定而签名,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根据。
(4) 他人代签名。如鉴定人实际参与鉴定且认可鉴定结论,从理论上说,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不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但 实务中,解释或补正难以让法院相信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客观性和严谨性,所以代 签名型的鉴定意见最终被采信为定案证据的可能性不大。
(5) 无认定人签名的价格认定书。对于认定人未签名的价格认定书,司法实务 的裁判规则不一致,大部分法院将价格认定书归入鉴定意见,如无其他瑕疵,可以 直接采信为定案依据;少数法院则将价格认定书归入书证,如无其他瑕疵,也可采信为定案依据;极少数法院将价格认定书归入鉴定意见,要求公诉机关补正,如无法作出补正,最终以无鉴定人签名为由不采信为定案依据。


(6)无鉴定人签名的行政机关出具的各类检测报告。在部分 “法定犯”(又称 “行政犯”)案件中,鉴定意见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并出具的各类报告。签名对此类报告证据能力的影响视个案而定,尚无统一规定。

-08-

审查鉴定意见书

是否注明鉴定机构并盖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意见书缺少鉴定机构盖章的,该份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09-

审查鉴定意见书

是否注明鉴定文书的出具日期


注明行文时间是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通过文书的出具时间审查司法鉴定机构 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鉴定工作。如果未完成,应当审查司法鉴定机构未完成鉴定的原因,进而核实鉴定意见是否具备证据资格。



-10-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

附有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鉴定意见如未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且未补充提交或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证实 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的,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1-

审查鉴定意见书的附件

是否齐全

鉴定意见书的附件一般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以及 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如果附件不齐全且无法补充提交,影响鉴定意见完整性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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