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节选自《刑事证据审查手册》 作者:潘美玉、高慧
-01-
(1) 齐全的手续、完备的委托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基础
(2) 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委托资格
刑事诉讼中,具有委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有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等。
(3) 审查鉴定委托是否经过法定审批程
侦 (调)查机关、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时,应当首先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时,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启动鉴定程序,则鉴定委托程序存在瑕疵。
(4) 审查选择的委托机构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
鉴定机构执业无地域限制,不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时,应遵守相关 委托原则,以内部委托、同级委托和逐级委托为原则,越级委托、外部委托为 例外。
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机构;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逐级委托;特 别重大案 (事)件的鉴定或者疑难事项的鉴定,可以向有鉴定能力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委托。由于技术能力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应当严格管理。
人民检察院内部委托的鉴定实行逐级受理制度,对其他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 级受理制度。
监察机关没有设立鉴定机构,法律对其委托哪一层级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 强制性规定。
由于法律并未完全禁止越级委托,因此审查重点在于核查鉴定机构的选择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公正、客观的情形。
-02-
审查委托资料是否齐全
-03-
审查鉴定意见书
是否注明受理日期、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04-
审查鉴定意见书
是否列明鉴定依据
鉴定活动是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依法开展的活动,鉴定意见书中必须列明鉴定依据,以便证明鉴定活动的合法性。
-05-
审查鉴定意见书
是否注明鉴定及论证过程
审查鉴定意见书注明鉴定及论证过程是为了核实鉴定程序是否违反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如果违反前述要求,则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06-
审查鉴定意见书
是否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必须直接回应委托事项,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注意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超出委托事项,是否存在未委托而鉴定、已委托漏鉴定 的情形,鉴定结论是否对委托事项逐一出具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是否明确。鉴定结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07-
审查鉴定人的签名
是否符合要求
(6)无鉴定人签名的行政机关出具的各类检测报告。在部分 “法定犯”(又称 “行政犯”)案件中,鉴定意见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并出具的各类报告。签名对此类报告证据能力的影响视个案而定,尚无统一规定。
-08-
审查鉴定意见书
是否注明鉴定机构并盖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意见书缺少鉴定机构盖章的,该份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09-
审查鉴定意见书
是否注明鉴定文书的出具日期
-10-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
附有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鉴定意见如未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且未补充提交或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证实 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的,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1-
审查鉴定意见书的附件
是否齐全
鉴定意见书的附件一般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以及 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如果附件不齐全且无法补充提交,影响鉴定意见完整性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