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年近八十岁,到法院起诉儿子周某,请求法院确定房子份额,她以现金折算补偿后,房子归自己全部所有。计划由四女儿出资盖新房,再无偿赠与四女儿。
李某与丈夫先后共同生育儿子周某和四个女儿。于1968年共同在所在村小组建盖得A号土木结构房屋1栋,在居住使用过程中又建盖得土木结构卫生间一间、砖木结构厨房一间。
李某丈夫于2014年去世,未立有遗嘱。长女、二女、三女均已外嫁且户口已迁出小组。四女儿成为户主,户下除了李某外还有四女儿的丈夫和孩子。
大儿子周某与其家人单独立户,并在该土木结构房屋旁建盖得另一房屋,与家人在此居住生活。双方针对两处房地产均未办理取得任何权属证书。
2018年1月18日,临沧市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原告与丈夫建盖的土木结构房屋出具《农村危房认定报告》,认定结论载明该土木结构房屋的危险性等级为B级,抗震性能为抗震构造设施基本安全,达到安全稳固、避风避雨,建议无需改造。
因房屋建盖时间较长,较为老旧,李某欲在四女儿资助下拆除并在此地基上建盖新房,并打算在其去世后该新建房屋由四女儿继承。在打算拆除房屋的过程中遭到大儿子周某阻拦,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在李某起诉前,四个女儿分别出具《情况说明》,均表示房屋系原告李某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自愿将其从父亲处继承所得的份额无偿赠与原告享有,并由原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进行自由处分。
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房产的现价值进行评估,委托测绘公司进行面积测绘。经测绘评估,A号土木结构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6.8平方米、残余价值为868元;土木结构卫生间的建筑面积为7.82平方米、残余价值为102元;砖木结构厨房的建筑面积为19.82平方米,残余价值为1130元。房屋价值合计2100元。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符合公序良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诉争的A号房屋,原、被告及四个女儿均认可系原告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层面上,原告作为共有人及丈夫遗产的继承人,有权提出对该房屋进行份额确认及法定继承。
但是,A号房屋是已经建成五十多年的农村房屋,较为老旧,算上后续建盖的卫生间和厨房,现价值合计为2100元,从房屋现状及现价值考虑,现已不具备良好的居住条件及使用价值,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是依附于房屋确权后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可能面临的后续拆迁安置补偿利益,而非单纯的房屋使用权。
我国对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归集体所有,而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与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包括不能进行继承,即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本案诉争的A号房屋,虽然没有取得用地及建房审批手续,但确系建盖于原告及丈夫取得的宅基地上。李某作为被告周某的母亲,已是年近八十岁高龄的老人,既无固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亦无正常的劳动能力,日常起居生活均需要子女的照顾和赡养,现李某在无证据证实儿子周某对其存在虐待、遗弃等不法行为的情况下,提出对A号房屋进行份额确认,份额确认后其再以折价方式补偿,从而取得房屋的整体所有权,进而拆除旧房在原址上建盖新房的诉请,实际是要求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认及处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所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相违背,且危害了家庭关系,故法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 条 链 接
审核:顾绍琼
责编:袁丽菲
作者:范乘侥
来源:临翔区人民法院
往期精选
长按二维码关注临沧中院
○
公正|阳光|透明|廉洁|高效
谋跨越发展
创法治临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