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时效期,你知道吗?

政务   2025-01-03 17:37   云南  



以案释法


李某是一名保险公司职工,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2022年3月1日,保险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李某下达《解除合同(终止)证明书》,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李某越想越不服,于2023年9月20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依法裁决保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5416元。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李某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保险公司于2022年3月1日下达《解除合同(终止)证明书》,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于2023年9月20日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院认为原告申请仲裁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一年的申请期间,且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所以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什么情形仲裁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审核:顾绍琼

责编:杨文焕

作者:张琴、王平男

来源:临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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