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路怒”恣意行,害人又害己

政务   2024-12-26 18:03   云南  

车辆行驶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道路拥堵、车辆故障等情形,驾乘人员往往会情绪烦躁,如果遇事不冷静,做出过激行为,小事也能变大事。近日,临翔区人民法院就化解了一起因路怒至互殴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某日凌晨,李某强骑车载着罗某生,杨某飞与同伴袁某印开车跟在后面,时不时按喇叭催促让行,罗某生转过头骂了杨某飞一句,杨某飞要求二人停车理论。停车后,双方火药味十足,杨某飞和袁某印使用甩棍对二人进行殴打,造成罗某生和李某强多处受伤。

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罗某生放弃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决定对袁某印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对杨某飞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李某强要求杨某飞与袁某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补助费共计15072.58元。袁某印、杨某飞认为,自己已经接受了公安机关的处罚,除了医疗费,其它费用不应赔偿。因协商无果,李某强将杨某飞、袁某印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袁某印、杨某飞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李某强医疗费、误工费合计7311.58元。


法官提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日常生活中,驾驶人员应保持良好驾驶习惯,不开“斗气车”,不做“路怒族”,发生纠纷时应平等协商、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共同维护道交安全和社会和谐,避免因出口伤人、出手伤人导致“两败俱伤”,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这;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审核:顾绍琼

责编:杨文焕

作者:张琴、王平男

来源:临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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