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基本信息 | 法人单位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一致) | 单位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 被授权机构 名称 | 证书 编号 | 发证机关名称 | 批准日期 | 有效日期 | 最高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 技术负责人 | 授权签字人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是否发现问题(选择) | 问题描述 | |||||||
1 |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1)企业性质的,应取得营业执照;(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 (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非独立法人的,应获得所属法人的授权,有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是/否/不适用) | |||||||
2 | 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是/否/不适用) | |||||||
3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 (3)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4)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的规定。 (5)机构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公正性的行为,如利用“国家中心”牌子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 (是/否/不适用) | |||||||
4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是/否/不适用) | |||||||
5 |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的情况; (2)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暂停,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 (3)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 (是/否/不适用) | |||||||
6 |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作出约定; | (是/否/不适用) | |||||||
7 | 人员管理要求。 |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员工签署仅在本机构从业的自我承诺声明; (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报告。 | (是/否/不适用) | |||||||
8 |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是/否/不适用) | |||||||
9 |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
10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 (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4)被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整改期间不得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 (是/否/不适用) | |||||||
11 |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 ||||||||
12 |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 (是/否/不适用) | |||||||
13 |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未经检验检测;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 (是/否/不适用) | |||||||
14 | 规范实施分包。 |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 (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分包给已经取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和承担分包项 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 | (是/否/不适用) | |||||||
15 |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2)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 (是/否/不适用) | |||||||
16 |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 (是/否/不适用) | |||||||
17 | 参加能力验证。 | 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 (是/否/不适用) |
机构名称 | 成立日期 | 年 月 日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参保人数 | (人) | ||||||
资质认定 证书 | 编号: | 有效期: | 技术负责人 | 质量负责人 | ||||||||
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首次取得资质认定证书时间: | 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授权签字人 | 姓名 | 授权签字领域 | |||||||||
检测能力范围 | 共_____领域____大类____项,其中: 生态环境监测领域: 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____项; 环境空气和废气____项; 土壤和水系沉积物____项; 固体废物____项; 生物____项; 生物体残留____项; 噪声____项; 振动____项; 电磁辐射____项; 电离辐射____项; 油气回收____项。 其他检测领域: _____领域_____类______项。 |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人员数量: 中级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数量: 取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人员数量: | ||||||||||||
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业务用房面积:(平方米) | ||||||||||||
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仪器设备台套数:(台套) | ||||||||||||
上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开展情况 | 签订合同/协议数量: | 合同/协议总金额: | 近三年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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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合同/协议数量: | 出具检测报告数量: | |||||||||||
分包合同/协议数量: | 分包合同/协议金额: | |||||||||||
试剂、标准物质购买金额: | 仪器设备维修金额: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选择) | 问题描述 | ||||||||
1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 1.是否建立制度和措施,防止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2.是否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 (是/否/不适用) | |||||||||
2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 1.查阅人员证明或劳动合同,确认机构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是否匹配;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是否占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以上。 | (是/否/不适用) | |||||||||
3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 1.是否规定技术负责人的职责、权力、任职资格; 2.技术负责人是否掌握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环境、化学、化工、生物、物理、地理、地质、大气、海洋、核工程等); 3.是否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并取得证书; 4.是否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5.是否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相关工作经历是指从过事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等监测工作,时间可以不连续计。 | (是/否/不适用) | |||||||||
4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 1.是否规定质量负责人的职责、权力、任职资格; 2.质量负责人是否了解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是否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特定的质量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标准规范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 (是/否/不适用) | |||||||||
5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 1.是否规定授权签字人的职责、权力、任职资格; 2.授权签字人是否有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 3.是否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并取得证书; 4.是否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5.是否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6.是否根据监测对象或委托方要求,正确选用评价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限值适用阶段或适用级别,数据和结果计算规则和修约规则,以及评价结论的规范表达等,以降低和规避因提供错误评价结论而导致的风险。 | (是/否/不适用) | |||||||||
6 |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b)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 1.体系文件规定相关人员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使用条件; 2.监测人员应掌握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3.监测人员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是否经过了必要的培训,培训应与机构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适应; 4.监测人员的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理论考试、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实样测试,能力确认要具体到项目和监测方法,除初次能力确认外,还应定期评价人员的持续能力,并将能力确认记录归档保存。 | (是/否/不适用) | |||||||||
7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场地条件和环境条件等。 | 1.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对现场环境条件和安全保障条件等予以关注,如监测或采样位置、电力供应、安全性等是否能保证监测人员安全和测试的规范性。 2.当监测标准或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现场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予以记录,如气象条件、周边环境影响等。 | (是/否/不适用) | |||||||||
8 | 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独立的样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所。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 | 1.应对实验室检测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确标注其功能定位,避免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的情况; 2.当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样品的制备、存贮或监测有特定要求时,场所条件应满足相关要求; 3.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 | (是/否/不适用) | |||||||||
9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应明确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 1.应正确配备检测所需要的仪器设备,能满足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的需要,应优先选择具备数据和结果输出或打印功能的现场测试设备; 2.当监测标准或规范要求多点同时进行时,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数量应足够,与承担的监测任务量相匹配。 3.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应明确出入库管理要求,离开和返回固定场所进应对仪器的状态、领用情况等信息予以记录。 4.当监测标准规范对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前后性能确认有要求时,应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实施校验或核查并做好记录,保证设备使用期间状态良好。 | (是/否/不适用) | |||||||||
10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 1.应建立适应自身监测活动特点,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体系,并保证其独立、公正、科学、诚信; 2.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与监测活动相关的固定、临时、可移动的全部场所,将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管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监测活动纳入管理体系。 | (是/否/不适用) | |||||||||
11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 1.文件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进行有效控制,存储设施可以是光盘、硬盘、服务器、云存储等; 2.采用电子文件时,文件管理应包含对电子文件的管理,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有措施保证电子文件的安全和保密,并便于查询使用; 3.与通过资质认定的监测能力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含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 (是/否/不适用) | |||||||||
12 | 有分包事项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 1.需要分包的具体监测项目和方法应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同意; 2.分包前应确认承担分包的监测机构已取得资质认定,并留存其相应证明材料; 3.在分包管理程序,以及与承担分包的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 4.应对分包方承担的相应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或验证,监督可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方式,验证可采取盲样测试、实验室间比对、留样复测、加标回收测试等方式。 | (是/否/不适用) | |||||||||
13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 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 1.监测记录应有足够的信息,以保证能够再现监测活动全过程,原始记录信息可包括受控的记录格式编号、页码标识、现场情况、监测项目、样品信息、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方法依据、分析条件、计算公式、测试数据和结果等,以及每项监测活动的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名或等效标识; 2.记录的更改应留痕,并可追溯到前一个版本或原始观察结果,原始数据和结果的更改应由原记录填写人员进行,电子记录应有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及修改; 3.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有措施保证记录在规定保存期限内安全、完整、防止丢失、失效或篡改,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对于需专门软件读取的电子数据应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可追溯和可读取; 4.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应有标明样品标识、样品测试时间,并有监测人员的签名或等效标识。 | (是/否/不适用) | |||||||||
14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于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应做到: a)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包括对方法涉及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内容进行验证,并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 b)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包括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要素进行确认,并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非标准方法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等符合非标准方法的要求; c)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 1.在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从“人、机、料、法、环、测”全面进行验证,保证能够正确地运用这些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还应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等进行确认,必要时还需与标准方法进行比对,以及开展实验室间比对,监测项目中所申报的所有元素(化合物)均应进行验证或确认,并根据所申报的监测类别选取不少于一种有检出的实际样品进行测定; 2.非标准方法确认,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非本机构专家进行审定,并提供专家个人背景资料和审定意见,非标准方法应形成作业指导书并受控; 3.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 (是/否/不适用) | |||||||||
15 | 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 | 1.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应确保其满足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包括审核路径、数据和结果安全及完整性等; 2.系统应优先采用仪器自动采集的方式录入数据和结果,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完整保存纸质或其他电子介质记录,这类记录可通过附件或文件链接等方式保存在系统中,以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 3.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包括改进和维护,均应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4.对系统应采取技术手段进行备份,有条件时,可采取异地备份的方式,充分保证系统中数据和结果不会丢失或损坏。 | (是/否/不适用) | |||||||||
16 | 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 1.监测方案一般包括监测目的和要求、监测类别、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时间和频次、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等内容,必要时应制定采样计划,至少包括监测点位、采样人员、采样周期、采样频次、监测项目等内容; 2.使用手持终端等信息化设备、规范采集并妥善保存现场测试或采样点位的地理定位信息、监测或采样过程照片或音像等资料,相关信息资料可上传至LIMS,以实现对监测全过程的监控,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 3.为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的公正性与安全性,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 (是/否/不适用) | |||||||||
17 | 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环境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 1.环境样品必须按照相关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妥善保存,并对样品储存条件予以监控和记录,确保样品性状稳定,不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环境样品必须保证在规定时效内完成测试; 2.当发现样品与标准规范要求有任何偏离时,应及时告知客户,需要开展后续分析的,应在报告中注明样品偏离情况,当认为样品偏离有可能影响监测结果准确性时,实验室应充分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可拒收不符合要求的样品; 3.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避免因标识缺失或差错而导致监测结果或结论的错误。 | (是/否/不适用) | |||||||||
18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 1.应制订覆盖资质认定范围内所有类别的年度质量控制工作计划,包括监测活动全过程,且明确质量控制工作的内容、形式、时间安排和结果评价等要求; 2.每批次样品测试均需按照所依据的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或作业指导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质控措施,质控措施的频次和控制限应首先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基准可基于质控图等数理统计分析技术,确定符合实验室实际工作的各项措施的控制限。 | (是/否/不适用) | |||||||||
19 | 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档案应做到: a)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 b)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 1.监测方案/采样计划、被测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等基础资料对追溯和再现相关监测过程具有重要作用,应同时归档,适当时,还应注意收集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资料; 2.使用电子介质代替纸质文本存储报告和记录时,应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 | (是/否/不适用) |
来源:环保365
编辑:芒果冰. 尚云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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