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丨购买水龙头请认准这个标识

文摘   2024-12-26 20:13   山东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及水嘴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的通知》,将水嘴(俗称水龙头)纳入水效标识制度实施范围。


      水效标识制度是针对终端用水产品水效提升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对引导企业创新节水技术,推广高效节水产品,发展节水产业,提高用水产品水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水嘴水效标识实施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安装在冷、热水供水管路末端,公称压力(静压)不大于1.0MPa,介质温度为4℃~90℃条件下的洗面器水嘴、厨房水嘴、妇洗器水嘴和普通洗涤水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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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

      2025年1月1日后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应在水嘴本体最小外包装正面或侧面显著位置加施水效标识。2025年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正在销售的应下架退回生产者或进口商,并在2026年1月1日前(过渡期)加施水效标识后方可重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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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责任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按照规定做好产品水效检测、水效标识备案并加施水效标识;水效标识应在产品包装物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


      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的列入水效标识产品目录的水嘴等产品应当建立水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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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三)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二)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三)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四)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目前,我国已将坐便器、智能坐便器、洗碗机、淋浴器、净水机、水嘴等6类生活用水产品纳入水效标识管理范围。消费者在选购时,可通过扫描产品水效标识的二维码,或通过“中国水效标识网”(www.waterlabel.org.cn),查看产品水效参数、产品备案等相关信息,了解节水性能,选购高效节水产品。


来源:宁波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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