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龙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减免工作的通知
经公租房年度审核合格且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生活困难家庭。
(一)公租房保障对象是城镇低保户、城乡特困人员(含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或赡养人)。
(二)公租房保障对象是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含二级)且家庭纳入城镇低保困难家庭。
(三)公租房保障对象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四)公租房保障对象中有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两参”人员、因公致残的家庭。
(六)公租房保障对象是血液透析病人。
(七)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一)公租房保障对象是城镇低保户家庭,租金减免50%。
(二)公租房保障对象中患有重大疾病,年度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家庭,租金减免50%。
(三)公租房保障对象是血液透析病人,租金减免50%。
(四)公租房保障对象是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含二级)且家庭纳入城镇低保困难家庭,租金减免100%。
(五)公租房保障对象中有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两参”人员、因公致残的家庭,租金减免100%。
(六)公租房保障对象中患有重大疾病,年度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的家庭,租金减免100%。
(七)公租房保障对象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特困人员,租金减免100%。
(八)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可结合实际参照以上相应内容减免。
租金减免按年度进行申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31日前申请当年租金减免。享受租金减免的特殊群体每年审核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减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租金减免资格,按应缴租金标准收取。
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龙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验原件,留存一份复印件)、上年度租金缴纳凭证。
(三)城镇低保户、城乡特困人员,需提供低保、特困供养证明。
(四)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含二级)且家庭纳入城镇低保困难家庭,需提供残疾人证。
(五)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两参”人员、因公致残的家庭,需提供烈士证明、定期抚恤领取证或其它证明。
(六)因重病造成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书及年度医疗金额证明材料。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单位职责,严格监督管理,依法进行审核。其中低保户、城乡特困人员(含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或赡养人)等低收入家庭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两参”人员,因公致残的家庭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含二级)且家庭纳入城镇低保困难家庭由县残联负责审核;因重病困难家庭由县医保局负责根据提供的申请人家庭成员信息,核实其家庭成员年度自付医疗费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综合审核。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龙山县人民办公室
编辑|田润酥
审核|初审 蒋 慧 复审 周 娇 终审 张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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