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

科技   2024-10-31 07:57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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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完善通信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部署,结合通信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依据


《裁量权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进行编制。

二、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裁量权基准》共19项,涉及质量监督5项、安全生产6项和招标投标8项,梳理了相关违法行为对应的认定依据和处罚依据,设置了从轻到重的四个处罚阶次,细化了违法情形和处罚适用条件,明确了违法行为与处罚裁量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下:

一是关于《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第13条规定,本版《裁量权基准》印发实施后,后续还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情况和通信建设市场变化,不断总结行政执法的实践经验,适时调整充实完善。

二是关于未尽事项。未列入本版《裁量权基准》的行政处罚事项,仍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已列入本版《裁量权基准》的行政处罚事项,如果在适用中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第12条规定,经执法机关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

三是关于处罚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通信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实践情况,《裁量权基准》设置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共四个处罚阶次,并明确了不同处罚阶次的适用条件。违法行为不符合“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适用条件的,原则上应按照“一般处罚”予以行政处罚。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不具备“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及“从重处罚”适用条件的,暂不设置该阶次。

三、评估论证情况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已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专家组认为《裁量权基准》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存在违规设定行政处罚,超范围行使裁量权的情形。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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