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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起诉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以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6000元。
2023年1月底,郑某某在网络上购进一款减肥产品“减脂丸”,后以套盒包装统一售卖,产品无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等信息。当年2月份起,郑某某通过网络对外销售该产品共计18盒25340元,从中获利20840元。经鉴定,该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成分“西布曲明”。
秀屿区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对郑某某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后本案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
近日,秀屿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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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福建法治报报、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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